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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白山税稽罚告〔2022〕8号
白山市广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601559798156G):
对你(单位)(地址:江北新区彩虹家园1号楼西侧门市(开发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2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20年采取隐匿收入手段账面上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19年及以前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和税收相关资料,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仍未改正。
相关证据见证据资料:企业无法提供会计档案、财务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情况说明,2020年利息收入账复印件、应交税金账页复印件,企业及相关个人银行存款明细,从法院调取的档案资料复印件,2011年至2020年申报表复印件及金税三期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打印件,执行裁定书、费用发票、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备案表等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询问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少计收入、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1,701,190.43元;对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处以罚款5,000.00元,拟处罚款合计1,706,190.43元。经检查补正重新下达本告知,撤销原《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白山税稽罚告〔2022〕6号)。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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