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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发生再保险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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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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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8 18: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松江税务
标题: 【实用】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发生再保险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E4ODEzMA==&mid=2650907186&idx=3&sn=914194b93306b6a1abae4d486ed68db5&chksm=8535af3fb242262950daf9b5cd61192cd5f5b7f60b701d4c22d4d412c38d43926827c0aadcd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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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王
申税小微,我们是一家保险公司,最近与境外的保险公司签订了再保险合同,并向对方支付了分保费用,对方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要不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呢?如果需要,我们在什么时候进行代扣代缴呢?
申税小微
再保险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我们先来学习一下相关政策文件吧↓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如果你公司原保险合同不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时,则再保险不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你公司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需要就向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分保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即再保险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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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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