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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划重点 | 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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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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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8 17: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印花税法划重点 | 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0422&idx=3&sn=ffb9d9c4502c829dc32d462fb931fa13&chksm=85382315b24faa0302435d7329a43df676e6e725dd1134e310e270e82d7dad49b8f8d4f352f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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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为便于征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对“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进一步明确,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以上四种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要注意“完全在境外使用”和“完全在境外发生”两种情形除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审核:武广文
编校: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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