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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制有太多值得探讨和完善的问题。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最普遍载体,合伙税制有关问题对基金行业税务合规和税收规划的影响最为显著,现行合伙税制和以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合伙型基金在商业实质、管理方式、业务模式、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不匹配性也最为突出。具体而言,相关问题既涉及到所得性质的界定、税率的适用等实体问题,亦涉及到纳税方式、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程序问题,在涉外场景下还可能涉及税收协定的可适用性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等。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各种具体交易安排,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税法规则,答案往往不是那么简单直接的,许多问题的解答都需要建立在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准确理解和对法律的体系化解读之上。正因如此,征纳双方在处理合伙相关税务问题时,都需要更加审慎
菜花团队长期受决策部门、执法部门及业内基金管理人、投资人的委托,研究税收政策制定及实务中的合伙、基金税制理论与实践问题,并就其中部分问题形成文章在“菜花来了”公众号发表。我们探讨过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Q
受让份额入伙的合伙人,在取得基金分配收益时应如何确认税基?
我们认为,在合伙企业为税收透明体的“穿透税制”下,合伙企业持有被投企业股权的税基与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的税基之间,应当存在内外部税基的联动调整机制,通过税基的调整避免重复征税。但在我国现行合伙税制下,由于直接转让合伙份额和从合伙企业取得处置被投资产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适用不同税目和税率,该等税基调整机制似乎给不同的投资人退出方式带来不同的税务处理和改变适用税率的空间,这其实是现行税制对投资型有限合伙所得性质认定偏离的结果。点击链接查看更形象的案例解析:《基金投资人的税率是20%还是35%——筹划之下的迷思》
Q
合伙企业清算和自然人合伙人退伙适用20%税率还是35%税率?
合伙人退出的方式可能是转让份额、合伙企业回购份额、合伙企业清算等多种形式。财税〔2000〕91号文虽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但在多种退出场景下,基于对法律关系和经济实质的分析,合伙人未必一定只能适用35%的税率纳税。点击链接查看详细解析:《合伙企业清算和个人合伙人退伙的税率是20%还是35%?——“简单”问题不简单》
特别的,随着新政策的出台,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接受实物股票分配的方式退出基金,如果这种退出方式下适用经营所得征税且没有特殊税收政策,投资人可能面临怎样的税务影响,需要在决定实物分配方式之前做好哪些税务评估预判?点击链接查看案例分析:《私募基金股票实物分配试点——现行税制下的税务影响及税制创新设想》
Q
QFLP的境外合伙人能申请税收协定待遇吗?境外设立的美元基金和/或其境外投资人能申请税收协定待遇吗?
跨境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税务处理尤为复杂,因为它往往在上述税目、税率问题的基础上又叠加了包括协定适用在内的国际税法问题。判断非居民合伙人或非居民合伙企业的税收协定可适用性,既涉及到我国国内税法对协定的适用解释,又涉及协定本身的规则,还涉及缔约对方国家国内税法对合伙税制的规定和安排。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形象的图解解析和更深入的理论分析:《境外合伙企业一刀切?——合伙企业的跨境征税问题》及《QFLP的外国合伙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上)》
Q
QFLP的非居民投资人会被认为在境内拥有常设机构吗?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投资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单纯因为QFLP在境内而认定非居民投资人拥有境内常设机构,并不是一个充分合理的论断。针对GP和LP,同一问题的答案可能有所不同。QFLP本身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涉及民商法上对合伙企业性质及合伙人代理关系的认定,同时,基金的实质管理模式、权利配置及基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等都可能成为影响这一问题答案的实证因素。点击以下链接查看更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美日有关税收规则简介:《当私募基金遇到常设机构 —— QFLP的非居民合伙人是否在境内拥有常设机构?》
Q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有扣缴义务吗?
通常认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只有代为申报的义务,而没有扣缴义务。但从法理层面探讨,所谓“代为申报”的代理权利和义务的法源其实是缺位的,相反,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代扣代缴并非没有制度建构的空间。除了扣缴或代理申报,未来第三方代理申报制度其实是合伙税收征管方式变革值得考虑的方向。点击以下链接查看更深入的分析:《代扣代缴还是代理申报—想看答案的别进来》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在2022年度菜花来了线上课程中,我们还通过合伙税制系列课程,与大家在线分享了合伙企业十大税务问题,错过了直播课程的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通过以下链接了解相关课程:
合伙企业税收热点问题——不得不谈的十个问题(第一至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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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问题远不止以上文章和课程谈到的这些,税制的完善值得期待,对各类合伙企业特别是私募基金而言,系统、严谨、专业的税务合规评估和优化更是刻不容缓。如果您对合伙税制相关问题有任何的疑问或见解,我们持续欢迎您与我们进一步交流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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