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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新纳税申报表学习:政策性搬迁企业不再报送清算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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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8 13: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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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新纳税申报表学习:政策性搬迁企业不再报送清算损益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8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1695&idx=1&sn=6fabbd18fdd8a06176735b36af2f1e70&chksm=ec4929c2db3ea0d4e73888f490609a249f244b409247307fba7926c1c2234456e90a00ad858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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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纳税申报表学习:政策性搬迁企业不再报送清算损益表
财税匠人·蔺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下边就《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的废止的原因和前世今生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供各位同仁探讨。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为何不再报送?
1.根据总局同步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看,《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取消申报的原因是基于“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的考虑,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同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增明细表》的内容类似,且A105110表优化了信息采集项目和纳税人对于税务处理方式的选择。例如:“搬迁损失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也可以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在A105110中单列行次进行填报,便于企业申报和对跨年度事项的准确调整。
图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的主要内容

图二:《政策性搬迁纳税调增明细表》的主要内容

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的基本原理
1.对于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整个搬迁期可以视同为一个纳税年度,将申报周期人为的拉长到整个搬迁期。换个角度看:企业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只需要交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即可,无论这个期间是十年还是五十年,只是为了实现税收的均衡入库,人为的将纳税期间分割为年度。这种人为分割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没有问题的,能够实现收入成本的基本配比。但是,在政策性搬迁期间,有的年度取得大量收入,没有或很少发生搬迁支出,对于利润部分,当年缴纳了税款;有的年度没有取得搬迁补偿收入,而有大量的搬迁支出,就会形成亏损。《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对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的规定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2.对于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是将企业所得税的跨年度事项、递延纳税事项等按下了暂停键,待政策性搬迁结束再行按下启动键,政策性搬迁的期间是不计算在计税期间内。例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3.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的实质是对特殊事项的特殊处理,相对于商业搬迁、企业自行搬迁分年度计算而言,政策性搬迁更多的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递延,属于暂时性差异。当然,选择政策性搬迁进行税务处理对于企业而言,在税收上还是很有益的。例如:当企业出现较多的搬迁净所得时,可以将该所得递延到搬迁完成年度,减轻了搬迁期间的税收压力,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当企业出现较多的搬迁亏损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弥补或者分三年弥补,有效的增加了亏损的弥补期。
三、关于政策性搬迁政策的几点探讨
1.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贴的时候,可以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搬迁之间进行选择,合法合规的进行税务处理的安排。例如:当企业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后,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该项资金全额或者大部分用于购置长折旧周期、长摊销周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可以申报不征税收入予以纳税调减。根据《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规定,企业对于该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折旧、摊销额的纳税调增时间可以延长至资产的折旧、摊销周期,最长可达四十年或者七十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中对于政策性搬迁的资产处置支出表述为: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对于政策性搬迁的资产处置支出表述为: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例如: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假设全额用于资产重置,此项资产重置支出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清算不再扣除范围内,产生的清算所得需要企业通过资产的折旧周期来消化。
3.在征收管理中,需要企业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这个事前报备的管理模式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模式差距较大。实务中,受到迁入地税务登记时间相对靠后、报送资料准备需要时间周期、财务人员对此项特定的税务处理不了解等原因的影响,存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税务处理的可能。
总之,总局此次废止《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的申报要求,对于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效果较好,值得点赞。
以上是笔者对政策原理和相关问题谈的几点不成熟想法,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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