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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社保网]
2023年2月1日起,工伤认定标准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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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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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51社保网
标题:
2023年2月1日起,工伤认定标准有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7 07: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I2MTY2MA==&mid=2652005729&idx=2&sn=e353964474b3e885b4938b5e6630e721&chksm=bda14d928ad6c48471cc824d6ab91ca6f1d7785c6b4d5ae6cabaa95bba6b73ab5c36f36b82f5#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在职场上,关于工伤这个话题的争议一直很多,比如: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算不算工伤?
哪些范围属于上下班途中?
近期,江苏省人社局发布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工伤认定有了新的规定,
该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1/9/art_77261_10722009.html
赶紧跟鱼小保一起来看看~
关于工伤认定
一、明确在校学生工伤认定标准
在校学生
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鱼小保解读: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跟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那么实习生一旦发生意外或由于健康原因导致因公死亡,如果企业对人员死亡有过错的,企业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但是截止目前,多地都已发文明确实习生可以购买单工伤,这里也提醒各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实习生购买单工伤。
二、明确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工作原因
我们都知道工伤认定“3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原因。
那加班属于工作时间吗?因为工作原因出去聚餐算工作原因吗?在此次《意见中也有了明确规定:
工作时间:
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这些情况属于工作原因: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
参加文体活动。
这些情况不属于工作原因:
用人单位
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
,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明确上下班途中的4个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工伤待遇
一、明确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
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鱼小保解读:
即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又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和法定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方面
一、明确建筑行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与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该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项目施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明确工伤保险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历年的缴费工资确定。
职工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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