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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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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62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5〕74号
文件名: 国税发〔200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4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近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肉类协会天然肠衣协会等单位来函反映,要求对天然肠衣适用增值税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出口的“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1)、“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绵羊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2)、“整个或切块盐渍的山羊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3)、“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大肠头”(海关商品码05040014)、“整个或切块的其他动物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9),适用5%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目前对上述货物按17%征收增值税的地区,一律从2005年5月1日起改按13%征税。在此之前已按17%征税的不予调整。
  四、2005年4月30日前外贸企业收购上述货物并已经取得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按13%办理退税;2005年4月30日前生产企业如内销上述货物当地税务机关是按17%征税的,出口按13%计算免抵退税;按13%征税的,按5%计算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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