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最新发展:独立交易原则、可比较程度及转让定价方法之适用 本内容来源中国台湾出国报告网,摘自《参加亚洲税务行政及研究组织(SGATAR)移转订价训练研讨会报告》,服务机关:中国台湾财政部门赋税署;姓名职称:稽核黄燕雯;派赴国家/地区:越南芽庄;出国期间:2018年3月25日至30日;报告日期:2018年6月12日。原文为繁体。
(一)世界银行之转让定价手册(WBG TransferPricing Handbook) 1.自2002年至2006年间,开发中国家因跨国企业滥用转让定价形成约1,000亿美元之税收损失。印度于2008年至2012年间转让定价查核调整总金额计154.2亿美元;葛兰素史克药厂股份有限公司(GSK)以34亿美元税款与美国国家税务局(IRS)达成转让定价案件之和解;匈牙利税捐机关揭示2012年转让定价税收达1.6亿欧元;越南税务机关2013年之转让定价调整金额达1.1亿美元;肯亚税务局2013年自转让定价案件征收8,500万美元之税收;哥伦比亚税捐机关2011年至2012年亦由移转订价案件征收逾900万美元税款。由以上统计数据可见转让定价对各国税收之重要性,亦为各国税务机关值得努力之方向。 2.转让定价法令 由国际租税及各国国内法面向观之,考量转让定价法令具独特高度专业性,且具经验之转让定价专家稀少,确保征纳双方遵循一致原则至关重要,建立转让定价制度面临多方面挑战,除需经过审慎评估、诊断及立法外,尚需结合施行准则之制订(包括行政规则等)、转让定价查核组织及程序之建制(包括专责单位、选案、案件管理等)、转让定价能力之培训(包括税捐机关及法院)、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间及国内)及预先订价协议等规划,以确保转让定价制度执行之完整性。 3.国际租税实务工具手册 各国际组织近期发布之国际租税实务工具手册如下: 主题 | | | 租税优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 | | 移转订价分析之可比较对象搜寻及解决矿业订价之差异(OECD, WBG) | | | 境外间接移转资产(IMF) | | | 移转订价文据(OECD,WBG) | | | 租税协定之谈判(OECD) | | | BEPS 风险评估(OECD) | | | 侵蚀税基之支出(OECD) | | | 供应链之重组 | | |
4.世界银行之转让定价手册(WBGTransfer Pricing Handbook) 2016年世界银行发布之转让定价手册(Transfer Pricingand Developing Economies: A Handbook for Policy Makers and Practitioners)系由全球共同参与编制,主要目的在为开发中国家之税务从业者及官方人员提供转让定价实务介绍,协助部分国家辨识并解决施行及适用转让定价制度面临之议题。该手册内容包括以下8章: 第1章:转让定价、公司策略及投资环境 第2章:国际法律架构 第3章:转让定价立法草案 第4章:常规交易原则之适用 第5章:转让定价相关议题 第6章:透过沟通、信息揭露、文据及罚则提升纳税义务人遵循 第7章:避免及解决转让定价争端 第8章:订定转让定价审查计划 5.转让定价可比较对象搜寻之挑战 为解决转让定价分析面临取得可比较资料困难之问题,G20要求各国共同参与提出实务工具手册,内容包括可比较程度分析之基本原则、使用最可靠资料、描述交易之原则、可比较程度分析之架构、常规交易之调整及提升国内资料适用性之指导原则、无法取得国内可比较资料时之替代方式。依该手册调查,当转让定价评估以国内企业为受测个体时,有91%的国家经常或时常使用国外公司作为可比较对象,OECD会员国中,仅有13%对国外市场资料进行差异调整;非OECD会员国中,则有29%对国外市场资料进行差异调整,另OECD会员国中,94.4%之国家使用商业数据库取得公司财务信息,非OECD会员国中,使用商业数据库比例仅为54.5%。 (二)亚太地区国家面临之全球化及转让定价议题 1.ADB2013年至2017年提供亚太地区国家税政之技术协助成果包括: (1)租税政策 •菲律宾2016年推出强化税务及财政能力之政策 •中国大陆2017年提出个人所得及社会安全税制改革 (2)税务行政现代化 •马尔地夫2013年推行提升税务行政能力计划 •印尼2015年发起地方政府税务行政现代化及政策强化政策 (3)税务行政之信息及通讯技术(ICT) •蒙古2014年提出财政管理之透明及效率政策 (4)人力资源管理及人才培训 •菲律宾2013年进行税务局之培训协助计划 2.全球化对租税政策之影响 (1)随着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跨国企业之利润移转及隐匿境外所得及资产机会大幅提升,此亦成为各国政府应考量之新型态税务风险。为因应BEPS议题,近期国际已建立全球性架构,以进行税务信息交换,并分就政策及行政面向,推行提升纳税义务人租税遵循之措施。 (2)鉴于亚洲地区国家于全球经济发展扮演角色愈形重要,转让定价议题亦伴随产生,许多亚洲税务机关已建置转让定价国内法及行政规则。亚洲地区国家转让定价实务发展趋势,由转让定价评估之初始阶段、转让定价指导原则之制订、转让定价文据之导入、预先订价协议数量之提升、亚太地区交易产生转让定价议题之增加,至转让定价执行之强化等,逐步与国际租税趋势接轨。 3.亚太地区国家之转让定价议题─功能风险分析 (1)宏观角度:由跨国企业营运全貌了解其全球供应链(价值链)及利润价值贡献之所在。 (2)微观角度:依OECD跨国企业及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导原则(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下称OECD转让定价指导原则)第1.51段,功能分析目的在辨识交易参与人于交易中从事之重要经济活动、承担之责任、使用之资产或贡献及承担之风险。以制造业为例说明如下: A.制造业制程包括开发阶段、大规模试产阶段、初步量产阶段及制式大量产制阶段。 B.制造过程之功能分析包括设备之设计、生产制程、质量控管等其他。 C.辨识重要经济活动。 D.厘清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对象、交易产品、交易原因及交易方式等,以确认设计、开发、执行等功能。 (3)透过功能风险分析,下一步为择定最适转让定价方法,并进行可比较程度分析,以决定利润之配置。因此,功能风险分析为转让定价查核、预先订价协议(APA)及相互协议程序(MAP)有关转让定价议题最重要之基础。 (4)案例说明: A国公司从事制造及销售活动,B国公司为技术专利及品牌所有权人,当A国公司因使用制造技术无形资产及品牌,支付B国公司权利金时,应进一步思考A国公司于是否于当地国执行品牌建立之功能?A国公司是否于当地国执行制程开发之功能? (三)澳洲集团内部融资交易概述 1.澳洲之资金使用受控交易 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且迅速增长,依资本跨国界流动方向,国际资本流动可分为资本流入及资本流出,澳洲为资本净流入国家。由转让定价观点看国际资本流动,关注焦点在于关系人交易形成之资本流动。依澳洲政府2015年统计资料显示,当年度企业关系人负债总额计约 3,300亿澳币,当年度支付关系人利息支出总额计约156亿澳币。 2.澳洲税务局(ATO)之资金使用交易议题 (1)澳洲法令规定 A.截至2015年10月以前,OECD转让定价指导原则对于资金使用交易之常规交易原则着墨有限,在面临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交易时,传统转让定价方法聚焦于独立第三人在无母公司保证情况下,可获得之借款条件。惟实务个案显示,一般市场预期,当子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未能履行债务时,母公司通常会介入协助子公司。 B.ATO于其税务核释TR-2010/7强调其对资金借贷方相互依存关系之观点,如母公司信用评等优于子公司,上开母子公司相互依存关系可能提升子公司信用评等,大幅降低集团内使用资金成本。 (2)雪佛龙(Chevron)案件胜诉之影响 A.背景:澳洲雪佛龙2004-2008年度向美国子公司借款,支付美国子公司利息,该借款为无担保公司贷款,利率高达9%。澳洲税务当局认为该借款利率超过常规交易原则规定,惟纳税义务人主张本案借款利率未超过常规交易原则下同类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性条款及无担保贷款)应设定之利率。 B.澳洲联邦法院(Full Federal Court)于2017年4月作出支持ATO之判决。法院指出,依雪佛龙集团内部政策规定,集团所有外部融资方案均需取得母公司同意,并要求集团成员以母公司作为担保,以最低成本取得外部资金,按独立第三人交易之商业合理性判断,认为雪佛龙澳洲公司借款实质上具担保性质。惟雪佛龙澳洲公司于本案并未获得母公司担保,致支付高额利息费用,其合理性遭到法院质疑。 C.ATO由前开案例体认,贷款者为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之一部分,宜并同考量其依存关系,且常规交易原则应考量因素不仅侷限于价格,集团内部协议应符合市场实务、商业合理性及集团内部政策。 ATO随后发布2017/D4实务遵循准则(Practical Compliance Guideline 2017/D4),供企业自行检视其风险状况。利差超过200基点之集团融资、来自于低税率或免税地区之借款或藉由混合实体做交易安排等均属高风险交易,为澳洲税务局查核重点。 D.此外,ATO将反自有资本稀释之利息支出避风港标准由75%降低至60%,并成立特别工作小组管理关系人融资风险案件。鉴于过去关系人融资之转让定价均着重于信用评等及利率订价,未来税局于进行信用评等及利率订价之深入分析前,宜考量商业实情,纳入更广泛考量因素,重新调整分析架构,依交易之「实质」而非「形式」进行转让定价分析。 E.借款资金来源之查核:包括集团将向境外第三方借款金额导入境内,形成可追踪负债(traceable debt),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运用由权益(累积盈余)及一般外部负债(如发行债券及商业本票等)构成之资金池。 3.集团内部融资交易一般风险特征 (1)借款使用货币不符合商业常情。 (2)借款期间及到期日不符合市场金融工具。 (3)借贷双方具从属关系。 (4)无信用担保。 (5)缺乏担保品或财务契约。 (6)不当使用衍生性金融工具以取得其他扣除权益。 (7)扣缴税额补贴(支付方将扣缴税额以外加方式补贴所得人)。 (8)资本化利息。 (9)超额负债造成无法承担之商业损失。 4.资金交易风险特征及应考量因素 (1)案例1:跨国企业集团境外母公司于澳洲境外向外部第三人借款,并将该资金贷予澳洲子公司。 应考量因素: •母公司向外部第三人借款条件与其提供资金供澳洲子公司使用之贷款条件,是否应有差异? •母公司贷款予子公司之适当加价率为何? •母公司转贷资金应获得之报酬为何? (2)案例2:跨国企业集团境外母公司将其拥有集团可运用资金,以美金贷予澳洲子公司。 思考问题: •母公司贷款予子公司之适当加价率为何? •母公司贷款予子公司之应适用之币别为何? (3)案例3:母公司向外部第三人取得美金借款,并以美金贷予澳洲子公司,澳洲子公司并与母公司进行澳币及美金之外币利率交换。 思考问题: •母公司贷款予子公司之适当加价率为何? •母公司贷款予子公司之最适计价币别为何? •本项交易安排最终以澳币作为资金运用,是否应将该贷款计价币别视为澳币? 5.低风险指标 (1)利率─与集团向外部借款利率相当 (2)币别─与境外企业取得现金收入币别一致 (3)贷款期间─与集团借款期间相当 (4)贷款类型─基本型态负债(vanilladebt),非混合工具 (5)衍生性金融工具─仅于降低真实交易风险之有限情况下使用 (6)商业合理性─股东是否满足于扣除利息成本后之利润 6.信用评等评估应注意事项 (1)决定常规交易条件 (2)评估借款人之信用评等 (3)确认常规交易条件下应具备之担保条件 (4)独立信用评等 (5)负债具体特征之调整 (6)辨识可比较交易 (7)优先使用内部可比较未受控交易资料 (8)使用符合信用评等结果之外部可比较未受控交易资料 7.常规交易订价结果 ATO系使用Bloomberg及DealScan数据库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惟实务上常无法取得完全符合受测交易之可比较未受控交易资料,爰ATO通常对可比较资料进行下列差异调整: (1)币别调整:鉴于美国为资金借贷最大市场,多数较具可比较性之可比较资料来自美国市场,爰通常需将可比较对象使用之币别调整为受测交易使用之币别。 (2)交易发生时间调整:实务上常难以找到与受测交易发生时间相当之可比较资料,惟考量信用循环(credit cycle)可影响订价结果,该项差异调整亦属常见。 (3)交易期间调整:如可比较对象与受测交易期间不同,该项调整将可大幅提升可比较对象之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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