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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身份证信息借给他人开发票,被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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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6 11: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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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身份证信息借给他人开发票,被罚5万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4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8522&idx=1&sn=5095b632101370bdf998ea07e4562820&chksm=974405b8a0338cae2d8ebeb4da658532b99195fc57c3ace26df47f15fec0ab44366f81c0a2da#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税稽罚[2023] 号
案件名称王*-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你本人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把身份证信息借用给他人开具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1022680、01022681,价税合计60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
纳税人名称王*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你本人处以罚款5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3-01-0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3-01-03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晶晶亮读后感】
一个自然人被罚5万元,对于普通人来说,应该是相当肉疼的。被罚的缘由,看似很不起眼,就是把身份证信息借给了他人,他人开具了两份发票。价税合计是60万元。
为什么罚款金额这么高呢?因为这种看似不起眼的行为,法律后果并不轻。因为这属于虚开发票,这种行为在发票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的罚款下限的,只要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最低处罚金额就是5万元。
很多自然人都此事不够重视,希望能引以为戒。
相关链接: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ND—
案例来源:税和湛蓝;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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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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