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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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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6 10: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宿州税务
标题: 两部门发文明确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jQyNzA3Mw==&mid=2247503710&idx=1&sn=d88462e1d3613e39f128a182c164136f&chksm=ec030b70db7482662b4e14d30dae0407fb837a20375289cea241dfa6db55de421c5d82235db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6 08:32
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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