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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2022年度出口退税业务各申报期限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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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16 09: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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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2022年度出口退税业务各申报期限提醒!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6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2628&idx=1&sn=ced25cc18dba8b8cbe6f384a5b7ba611&chksm=f2c7bf2cc5b0363a644c0d442652ea45c07b77cdd7ff1b6f95fc02a7210f1fab9a5238bffa6c#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2022年度的出口业务(指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2022.1.1--2022.12.31之间的,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模块中查询的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为准;如果是报关进保税区仓储再离境的,则以出境备案清单或保税核注清单上显示的出境日期为准)需要注意如下申报期限:
1.退(免)税申报
应在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前结束前(4.17)向主管税局正式申报退税(单证不齐、信息不齐、未收齐外汇的除外)
注:该退(免)税申报期限已经没有啥实质意义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期限前未收齐单证、信息不齐、未收汇的业务,在期限后收齐单证、信息齐全、收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后可继续享受退(免)税,即期限后仍可以继续申报退税。该期限目前唯一的作用就是对期限前已经申报退税的业务限制必须收齐外汇或符合视同收汇的必须在期限截止前取得相应证明资料,否则需要冲减原已申报的退税明细,并在期限后收齐外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时重新申报退税。对于未在期限前申报退税的在期限后(即超期申报)则必须收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才能申报退税且在申报退税时必须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一同申报。
2
.及时收汇、未收汇业务符合视同收汇的需要取得相应视同收汇证明资料
2022年出口的业务如果已经申报了退(免)税了,需要在2023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4.17)收齐外汇或者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所规定的视同收汇的,需要在4月份申报期截止前取得相应视同收汇证明资料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留存备查。如果老王未在4月申报期截止前收齐外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的,需要冲减原退税明细,等后续收齐外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时重新申报退税。
对于在2023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还未申报退税的,请忽略该期限,但是必须要在期限后收齐外汇或者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时才能申报该超期业务的退税,即期限后申报退税的,需要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连同退税数据一并生成申报数据进行申报。(建议收汇有瑕疵的出口业务进料在期限内申报退税)
除了9号公告附件1所规定的10类视同收汇和视同出口业务、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外,其余出口货物必须收齐外汇或符合视同收汇并取得相应证明资料的才能享受退税,若未收齐也把不符合视同收汇的,未收的差额不得享受退税。
对于非收汇重点监控企业,已申报退税的业务应注意该期限;对于重点监控企业(收汇重点监控企业指: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企业、超期申报退税的业务)则忽略,因为收汇重点监控企业必须收齐外汇或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时才能申报退税且需要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3.增值税退(免)税销售额申报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符合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应在出口后按会计制度确认销售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申报免抵退销售额,免退办法的企业申报免税销售额。
4.增值税免税申报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公告取消了未在次年5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免税就要改为征税的规定,但是免税申报期限还是有的,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免税业务应按如下时间进行申报:
(1)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劳务:
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2)其他企业出口的免税货物劳务:
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
(3)出口的原享受退税的货物劳务,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这个就好玩了,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申报,还不是出口企业说了算嘛)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免税的,按征管法是可以处罚!注意这个风险。。。。。。
免税申报咋做呢?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和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做免税的业务需要把“
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如果外贸企业没有取得采购发票的,按政策不得免税而是需要征税处理。做免税时只需要在进出口财税通增值税申报表中做免税销售额申报同时保留上述单据即可,如果是生产企业则需要调整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
5、增值税视同内销征税申报
出口的取消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业务中不符合退(免)税和免税的,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的,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判断申报时间(注:自财税(2020)2号取消征税业务最晚应在次年6月申报期内纳税申报的规定后,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进行判断应在何时申报纳税,以免造成逾期产生滞纳金)。
6.进料加工退税核销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2023年4月19日前(含19日)做手(账)册核销。该核销指2022年在海关办理完核销的手(账)册,以“同意核销结案”日期为准,即该日期在2022年1.1至12.31日之间的手(账)册才需要在2023年4.19前办理免抵退税核销手续。
注:未在4.19前核销的,暂不得办理退税业务!且按征管法给予处罚并信用管理扣分,一旦被处罚则会影响本年及下年的退税分类管理等级。
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期限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期限为受托加工方
开具加工费免税发票至次月申报期截止前
,由委托方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取消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核销就要改为征税的规定,但是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公告规定免税证明核销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对应的手(账)册在海关核销结案的次年5月15日前申请核销。新政策并未取消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取消的只是超期限征税的规定。来料加工要想免税还得做核销 !
9、卷烟免税证明核销
国家计划内出口卷烟,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取消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需要改为征税的规定,但是注意,卷烟核销时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仍继续执行征税政策,如果卷烟企业未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申报免税核销的话,期限后再核销时税务机关会不会给你整个不予免税核销呢?那就麻烦了。因此抓紧在该期限前核销吧!
10.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2号公告取消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最晚开具期限次年4月15日,规定期限后开具的继续享受退(免)税,但委托方是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退税,晚取得的晚申报退税,影响资金回流,应尽快催促代理方开具。
11.委托出口取消退税货物的,及时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21年度委托其他公司出口已经取消退税的货物的,应及时向代理方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最晚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
注:该证明的开具最晚期限未取消。
12、单证备案期限
出口货物劳务应在退税正式申报后15天内,把单证备案要求的单证按申报退税的顺序,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的地点,进行单证备案。
2022年度的出口业务应注意分段准备备案单证:已经在2022.5.1前申报了退税的,应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中关于备案单证的规定准备;在2022.5.1之后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向境外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也必须做单证备案。2022.5.1后申报退税业务,按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所规定的备案单证准备,切记不要混了!
注:未做单证备案的退税业务改免税;虚假单证备案的业务执行视同内销征税政策;退税类别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财税通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退税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1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时间
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当月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于税务机关办结的次月申报期截止前到发票确认平台中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勾选确认,并在申报期截止前进行申报抵扣。
14、边境小额贸易代理出口货物备案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出货物的,应自出口日期的次月至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办理代理备案,在期限内办理了备案的,仅就其取得的代理费征税。
15、其他几项非退税业务的办理期限:
1.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境外投资企业,需要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做外汇ODI存量权益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自2019年起FDI存量权益登记与联合年报合并);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2.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23年6月30日前做联合年报(登录商务部联合申报系统:http://www.lhnb.gov.cn)
联合年报操作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 企业端操作手册
3.进口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年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4.2023年6月30日前做海关年报(工商年报中一并做)
工商年报及海关年报操作指引:
该做海关年报/工商年报/联合年报等多报合一报告啦!
海关年报信息未报送的,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并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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