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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不同税种间的处罚追究期限计算可能有差异

匿名  发表于 2023-1-15 00:20:23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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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不同税种间的处罚追究期限计算可能有差异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4 20:1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582&idx=1&sn=09c3e4bc3812a07a22d563d02f2599ed&chksm=8c0a13f8bb7d9aeee90478f2be5ddf4f20af73da011622d75ecace1995673a3a75bc1da3e9c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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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种间的处罚追究期限计算可能有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2〕423号
深圳市雅思佳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593577273):
经我局于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7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35号天瑞工业园 A6 栋三楼 B)2016年1月1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接受深圳市南美通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8411317-18411325, 发票金额合计:899126.01元,税额合计:152851.45元,价税合计: 1051977.46元),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利用上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16年04月少缴增值税152851.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等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合计少缴增值税 152851.45元定性为偷税。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行为,造成所属期2016年04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699.6元、教育费附加4585.54元、地方教育附加3057.03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 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的规定。
因你公司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和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和第四条及第六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等规定,核定你公司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97661.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所属期2016年04月少缴增值税152851.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699.6元、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97661.4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2.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所属期2016年04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4585.54元、地方教育附加3057.03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款461,212.51元、教育费附加4,585.54元、地方教育附加3,057.03元,合计468,855.08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二稽罚〔2022〕217号
………(税舟注:基本内容同处理决定书,不予重复)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8830.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对你公司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违法行为,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48,830.73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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