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67
  • Tax100会员 33181
查看: 233|回复: 0

1月纳税申报再提醒!这些事项需注意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747
2023-1-14 04: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宁税务
标题: 1月纳税申报再提醒!这些事项需注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TI3ODE1NQ==&mid=2247507313&idx=3&sn=3f7beac2b8b5417a31633eb50c1e63d1&chksm=9774d8d5a00351c385cc98d4224688b64ac5b7622003fc090d417f7ec106196dd6f383d8112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3 17:00
二维码: -


1月征期办税再提醒
本月征期截至16
每逢征期截止日前2-3天
是办税服务厅办税高峰

小编提醒您
合理安排时间
注意错峰办税
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楚税通等
网上方式办理
按时完成各项税费申报事宜

元月征期:1月1日--1月16日
本日历仅供参考,如遇特殊情况,以最新通知公告为准。
这些事项需注意

0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02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来源:湖北税务
编辑:咸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264_1673641806213.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