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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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口岸入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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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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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口岸入网备案办理首先需要企业完成海关企业注册备案,领取《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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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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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口岸网站业务系统:https://e.chinaport.gov.cn/ (建议使用谷歌或IE10以上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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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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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 业务系统页面选择“身份认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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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 登陆界面选择“用户密码”(使用已注册的中国国际单一窗口用户名和口令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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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 “身份认证管理系统”选择”企业备案“菜单,完成“法人信息录入”、“企业操作员预录入”、“企业海关资质备案”、“企业外汇资质备案”4项备案的电子信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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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 完成身份认证系统备案电子信息申报后,联系海南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口岸办理窗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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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可参考
| 《中国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系统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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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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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引进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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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航空器引进批文
| 1. 适用情形例外:通航企业无需提供;
2.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3. 办理机构:主管部门通常为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如申请注册号时还不能提供批文,则申请国籍证时必须提供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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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认可证(TC/VTC)
| 1. 适用情形:首次进口中国情形下适用;
2. 申请主体: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4.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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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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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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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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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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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商务厅——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不见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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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电子口岸入网备案和进口许可可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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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口许可及通关具体操作流程及指引可参见《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口及登记指引》(见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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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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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 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作为进口货物到达指定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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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 进口企业收到海关到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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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 准备进口报关文件(进口企业或委托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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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 录入报关单,上传附随单据(进口企业或委托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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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申报,进口报关单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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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栏目
| 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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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海关
| “海口海关”下设的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不含“三沙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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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免性质
| 1.“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码:492);
2.如企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在报关时将征免性质填报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缴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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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
| 1.“一般贸易”(0110)
2.“租赁不满1年”(代码:1500)3.“租赁贸易”(代码: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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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减免税方式
| “随征免性质”(代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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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使用单位
|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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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
| 单证审核无误且无查证指令,海关放行。如征免性质为494的,企业缴纳相关进口税款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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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
| 进口企业至码头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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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工具及游艇登记注册营运车辆注册登记及备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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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一:零关税进口小客车(9座及以下)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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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 申请车辆
上牌指标
| 至住所地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办理。企业须书面承诺购置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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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 车辆注册登记
| 至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为“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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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 办理车辆
租赁备案
| 自取得车牌号码之日起60日内至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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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二:零关税进口客车(9座以上)用于
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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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道路经营许可或城市公交特许经营许可,且经许可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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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 车辆注册登记
| 至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应依据国家公共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确定的营运类别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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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 办理车辆
营运许可
| 应在批复文件时限要求内按规定至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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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三:零关税进口货车用于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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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企业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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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 车辆注册登记
| 至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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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 办理车辆
营运许可
| 至所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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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记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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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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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取得航空器
引进批文
| 1. 适用情形例外:通航企业无需提供;
2.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3. 办理机构:主管部门通常为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如申请注册号时还不能提供批文,则申请国籍证时必须提供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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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认可证(TC/VTC)
| 1. 适用情形:首次进口中国情形下适用;
2. 申请主体: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4.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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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预留申请
| 1.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2. 申请时间:可在航空器交付前6个月内向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申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预留;
3.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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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航空器
喷涂方案备案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侧视、俯视、仰视图)及彩图或者彩照报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申请人应确保喷涂方案符合CCAR-45部相关规定并做出承诺。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将基于申请人的承诺,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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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国籍登记证
| 1.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2.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3.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已有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申请国籍登记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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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用航空器
权利登记
| 1.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2.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
3.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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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标准适航证申请
| 1.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2.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3.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申请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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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线电台执照申请
| 1. 申请主体:进口企业;
2. 办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3. 服务事项: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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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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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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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条件
| 仅限进口企业营运自用,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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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年报
|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在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或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营运车辆使用情况的报告时,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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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
船舶管理
| 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
| 1、航空器:航空器所属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
2、船舶:
(1)经营内贸航线船舶,每年至少要有6个航次;
(2)经营外贸航线船舶,每年至少要有1个航次。
(3)经营内外贸兼营航线的船舶,每年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或一个年度周期内仅从事外贸航线业务,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 1 个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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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管理
| 营运范围为海南全省。
| 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巡航船、游览船、渡船、娱乐或运动用的充气快艇、划艇及轻舟、帆船等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零关税”进口游艇航行区域在适航证书中予以明确,规定在海关监管期内仅限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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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
| 营运范围
| “零关税”营运车辆的客货运输作业既可以在海南岛内,也可以往来内地。
| 1.营运车辆是指:
(1)客运车辆:用于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和符合新能源要求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零关税”客运车辆;
(2)货运车辆:用于道路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经营服务的“零关税”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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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内地“零关税”车辆管理
| 1. 始发地和目的地要求
往来内地的运输作业,始发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端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
2. 停留天数要求
往来内地的“零关税”车辆内地停留天数要求:
(1)属于“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内地停留时间不受天数限制;
(2)不属于“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
(3)对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照其他“零关税”营运车辆年度进出岛时间累计不超过120天规定进行管理。
| 1.“点对点”“即往即返”
指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发到内地开展客、货运输服务,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的运输方式。
2.“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车辆
(1)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许可,从事省际班线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和省际旅游客运的车辆。
(2)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货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其货运服务起屹点至少一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行驶路线和停留地点相对固定,装卸货物后即行返回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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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岛时间和在内地停留天数监管
| “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内地停留天数,由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海南省“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
(1)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达到10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通过监管系统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
(2)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超出12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同时将该车辆当年的进出岛明细记录数据等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实现联网传输前,由省交通运输厅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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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对点”“即往即返”车辆信息备案
| 1. 总体规定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向省内营运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附表【见二维码】要求将有关车辆信息申请备案。
2. 备案时间
(1)省际班线客运企业:应在取得《道路运输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经营车辆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年填报一次。
(2)省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等企业:应在开展相应业务前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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