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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税务合规:因买卖豪车“劳斯莱斯”偷税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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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税务合规:因买卖豪车“劳斯莱斯”偷税被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1 09:3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3286&idx=2&sn=d616b537723dacb356450621e4ae29f9&chksm=fb405b44cc37d25263187e630a08b3d98dcf82d45f8ac63e0b235f7eb8a8adb36761eaaa9ec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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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罚〔2022〕46号
吉林省宏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MA84LNRP9F):
经我局于2022年06月13 日至2022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2021年04月01 日至2021年11月30 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2021年4月与天津恒盈泰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约》1份,购买“劳斯莱斯”品牌小汽车1辆,合同金额 4,8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7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已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但你单位未就上述业务进行印花税申报或自行贴花,造成2021年4月少缴纳印花税1,455.00元。
(二)消费税方面
你单位2021年6月销售“劳斯莱斯”品牌小汽车1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份,发票代码:122012021706,发票号码:00171658,发票金额:4,380,530.97元,税额:569,469.03元,价税合计:4,950,000.0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1条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第2条“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8条第1项“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上述业务已发生消费税纳税义务,你单位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2021年6月少缴纳消费税438,053.10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因你单位2021年6月少缴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2条、第3条、第4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你单位 2021年6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663.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63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 2021年4月少缴纳印花税、2021年6月少缴纳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申报明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资料。
2.长春市圣远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自述材料、购销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第63条第1款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17中“裁量基准”第1项“5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470,171.82元(消费税438,053.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663.72元,印花税1,455.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35,085.9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5,085.9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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