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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某公司股东的老爸从公司借款未还,税局对公司处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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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13: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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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某公司股东的老爸从公司借款未还,税局对公司处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50%的罚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9 18: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7233&idx=1&sn=11f2a4a53c07ef1757842b0845c8aaec&chksm=fa853e61cdf2b7773a43043ccef8e341b4987da66aa905757f7db096c7e819042d6cd9880a6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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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股东父亲从公司借款长期未还被视同利润分配,处应扣未扣个税50%116.2万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博罗县***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779D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2〕 15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股东曾某浩父亲曾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向你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元长期未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曾某向你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元长期未还,应认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发现,上述长期未还借款未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为2,324,000.00元(11,620,00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62,000.00元(2,324,000.00*50%)

罚款金额(万元): 116.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惠州税务、税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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