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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股东父亲从公司借款长期未还被视同利润分配,处应扣未扣个税50%116.2万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博罗县***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779D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2〕 15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股东曾某浩父亲曾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向你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元长期未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曾某向你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元长期未还,应认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发现,上述长期未还借款未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为2,324,000.00元(11,620,00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62,000.00元(2,324,000.00*50%)
罚款金额(万元): 116.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惠州税务、税乎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