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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新政】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以下免税,减按1%征收率,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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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13: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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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新政】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以下免税,减按1%征收率,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0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8488&idx=1&sn=d24ec2e89248049f5ee29f66a6b0f4ec&chksm=9744045aa0338d4c93261d0451d2d7af6a1f061b37d78969692b2772619a641de9de7427775d#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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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ND—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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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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