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595
Tax100会员
33537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出口货物的供货商工厂与实际生产工厂不符被视同内销征税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578
|
回复:
0
[进出口税收]
出口货物的供货商工厂与实际生产工厂不符被视同内销征税!这个处罚有问题!
[复制链接]
进出口税收
进出口税收
当前离线
积分
1730
1724
主题
1724
帖子
1730
积分
特级税友
特级税友, 积分 173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70 积分
特级税友, 积分 173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70 积分
积分
1730
发消息
2023-1-13 12: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货物的供货商工厂与实际生产工厂不符被视同内销征税!这个处罚有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3 07:4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2543&idx=1&sn=542d1c4e96a05fb53cd8cc02e39c214d&chksm=f2c7bf47c5b03651b819d1df7bb8af0db2cd867ef77e7547e1aef8e2fe7fb06c5d54cf313437#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文书送达公告
南市税一分局送告〔2023〕1号
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一分局通〔2023〕0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地点:南宁市望园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一分局通〔2023〕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3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市税一分局通〔2023〕002号
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00310230xxxx):
事由:根据贵阳海关2020年10月21日的函复结果,你公司申报的20161204、20170501、20170702三个批次共涉及7份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货物对应的电子通关单的生产企业均为贵州闽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生产企业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不符
。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8目的规定,你公司存在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项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的情形,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提供的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要求,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编号:202014500000000582)涉及的进项税额2250970.86元需做转出处理。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在2023年1月16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把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编号:202014500000000582)涉及的进项税额2250970.86元做转出处理。如滞纳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3年1月5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被通知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老王注:这个处理有问题吧?单从通关单来看,货物就是
贵州闽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发票是另外的公司
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
开的,那是不是说人家出口企业就是从
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货物,湖北邓村又从贵州闵钱
购买的呢?那如果人家湖北邓村跟出口企业说明了是他外购不是自产的货物,那也没问题啊,只有这供货商工厂吧外购的伪装成他自己生产的才是有问题的。或者人家厂家就是湖北邓村,这是商检找了贵州这个来做了,在商检海关合并以前也是有这个可能的。
再说条款,这引用的条款也不对吧,不得引用第11目吗: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者是买单配票,那的引用虚开条款了啊。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
财税〔2012
〕39
号
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来源:南宁市税务局 税乎网
出口退税实务操作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
2022年7月第14版,398元/本。
加老王微信购买:qdlaoshiren2、qdlaoshiren1、qdlaoshiren、
wowowoshigebilaowang;网上唯一店铺淘宝:进出口财税通。谨防上当受骗(
注意:有人买的出口退税365问被骗了!
)
出口退税实务问题解答手册《出口退税365问+》,选取广大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及老王在为各进出口财务人员解答问题时经常被问到的实务问题进行解答,受到广大税务系统和出口企业财务人员的好评。本次第14版(2022年7月)依照最新政策及新金税三期申报系统,共540个疑难问题解答,总有你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但却解决不了或疑惑重重的,那么就请看出口退税实务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一书在手退税无忧!企业、税局退税的好帮手!最快捷的出口退税学习手段!540个问题目录链接:
《出口退税365问+》2022.7月第14版来了!
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操作视频课件:
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和出口退税视频课件一年期会员2999元、五年期会员4799元、永久会员课件18999元。会员期间免费更新课件及享受咨询指导答疑服务、享受会员直播课;并赠送老王原创的价值398元的出口退税疑难问题解答《出口退税365问》。2999元课件是一年会员待遇,一年内享受课件更新和直播课,一年后自行选择续费600元/年并享受会员待遇;永久会员永久不再续费,永久享受会员待遇和课件更新并享受直播课视频。原已购买出口退税365问的,再购买课件时购书费用可以从课件中抵减。
课件大纲:
进出口会计实务/出口退税会员课程
学员反馈:
进出口会计实务课程学员反馈
课程涵盖:
外汇政策及应用服务平台操作讲解
电子口岸操作讲解、无纸化通关操作
贸易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成交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结算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离岸公司讲解及实务合规操作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列讲解
进出口业务会计实务讲解
进出口贸易风险讲解
出口退税政策精讲
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讲解(离线版、在线版、单一窗口版)
进出口企业资质办理
跨境人民币操作讲解
跨境电商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区域讲解
进出口疑难点讲解
新版报关单讲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模式讲解
每月享受专属会员直播课
扫码加老王个人微信:qdlaoshiren2
扫码加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财税大数据
吉林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北京
山东
上海
云南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