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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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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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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11: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行?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72964&idx=2&sn=d50655d44881abd963536e7d1d38b094&chksm=811de60bb66a6f1d898fd6620a90b558c04cb0b62530ac46b6c0fb7baa3e29083b4eaa54ec4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3 08:46
二维码: -



虚开发票?

具体何为?
一起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

不要虚开发票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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