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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外建企业计税方法、缴税渠道一文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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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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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13 09: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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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标题:
【涨知识】外建企业计税方法、缴税渠道一文搞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U3MDgzOQ==&mid=2247528866&idx=2&sn=0239154b35f5445aad49b332f98c4d33&chksm=9746361aa031bf0c47563496efa99fb256f4c03d166a4c22be71998bfbddb32a40f1058bdff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2 21:50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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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王
外建企业的税款计算和缴纳我
不太熟悉,小编你能帮我梳理
一下吗?
别着急,关于计税方法,可以先来
看看这张图:
纳税人
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
机构所在地
申报税额
一般纳税人
一般
计税方法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已预缴税款
小规模
纳税人
简易
计税方法
tips: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3.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5.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6.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财务小王
那缴纳税款是不是很复杂?
可以异地电子缴税吗?
在电子税务局就可以使用跨省异地
对公账号缴纳本市税费,但需要该
开户银行支持跨省签订三方协议
业务。
第一步: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已绑定建筑项目的自然人通过自然人登录后——点击办税桌面左侧【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外省来本市经营)】——在建筑项目列表中点击项目具体信息——选择【存款账户报告】增加存款账户账号信息。
第二步:三方协议签订
进入项目管理页面——点击【三方协议签订】——选择右上角【新增】录入三方协议信息。
点击“新增”按钮维护新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保存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条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
确认三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会根据选择签约的银行是否为网签银行进行提示,若签约银行已开通网签功能,则可以办理网签;未开通网签功能的银行无此提示,只能选择纸质签订。
第三步:银行端查询缴税
完成申报后,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跨省异地银行端查询缴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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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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