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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来税往] 今年年终奖年前先不发了,请问我们会计是否需要计提?需要申报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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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9 15: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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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将至,疫情来袭,不少企业年终奖延迟发放。延迟发放的年终奖需要计提吗?可不可以申报个税?今天再给大家说明一下!
01

年终奖可以提前计提吗?
一、会计处理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隶属于当年的费用,允许提前计提出来,作为当年的费用扣除。即年末需要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二、税务处理
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并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而是依据收付实现制。简单来说,税法强调的是“支付工资薪金”时扣除。所以,这里就要分成两种情况了:

对情形一来说,无论是会计角度还是税法角度,该笔费用都可以归属于当年的费用,因此该情形下,不产生税会差异,也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而对于情形二来说,该笔奖金不能作为当年费用进行扣除,由此产生了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

总的来说,年终奖可以提前计提,但是需要视其最终的发放时间,来判断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那么,加税点要发票和不加税点不要发票哪个对企业更有利呢?我们来举个例子:
假如梅松公司要采购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1000元。加工成成品后梅松公司对外销售价格2000元(含税价),该商品适用税率为13%。假设如果开发票,对方要求加10个点,梅松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

注:此处计算按照开票额加收税点
通过对比,无票采购虽然可以少支付111.11元,但是由于没有发票而办法抵扣进项税,和成本无法税前扣除,导致净利润反而减少了12.54元,并且,尽管在会计上有费用支出可以扣除,但是最终在汇算清缴时,没有发票很有可能面临纳税调增。
所以,综上,尽管加收了10个税点,还是要发票比较合算
02
提前计提的年终奖
可以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问题内容
你好,我2020年2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我报税,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公司一直不给发放2020年2月工资,公司名为***有限公司
税局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另外,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先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
通过上述12366的答复情况来看,从税法角度来看,实际发放工资时才能够进行个税申报,而对于提前预提的工资薪金,是不能够提前申报个税的。
03
实务中工资未发
个税先报是否可行?
特别是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然后给职工申报了。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
分录这个时候是咋做的呢?4月工资5月发(或者说就没发)
4月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意思是先垫的个税,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怎么做的,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相当于咋没发工资时候,提前把个税给算了,然后次月就申报了。
5月直接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看看,你们有没有这样干的?
那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呢?
当然有问题,不仅不符合理论,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为什么这么说,这个后面我们详细说。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举个例子:
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7月份入职,由于大学生各种手续办理,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
在会计核算上,7、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假如都是6000,那么
7月、8月分录分别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那么任职受雇时间就是7月1日。

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

9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
借: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
所以你看,账务、申报系统的问题都理顺了。
那么有些人按计提申报个税是怎么做的呢?
很简单,就是不管发没发,7月的工资6000,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8月工资6000,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
感觉结果好像是一样的,9月累计也是12000。
但是首先这个不符合税法规定,其次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候,收到一个读者的私信,其反映自己2019年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B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她发现自己收入明细A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
这个倒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因为就是因为加上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A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A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所以,这个读者直接就举报了,同时把该收入明细删除掉了。
事实上,这个读者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大家都没在意罢了。
现在都要汇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人家没收到这个钱,你又给别人申报了,如果出现类似上面读者的问题,你说人家找不找你。
04

年终奖怎么计税?
换工作后如何汇缴?
一、年终奖的计税方法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

二、换工作后如何汇缴?
可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若您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单位的,可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申报。具体的申报步骤如下:
(1)进入汇算清缴界面,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在收入栏中,点击【工资薪金】查看明细。

(2)在工资薪金最上方,选择【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即可进行年终奖计税办法的选择。

05

年终奖计税注意事项
(附最新最全个税税率表)
年终奖无论是单独计算还是并入综合所得,以下几点需要大家额外注意:
01
只能用一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单独纳税的,只允许使用一次。
02
计税方式可选择
年终奖两种计算方式,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哪个节税按哪个算。
03
注意选择计税方式
如果不确定,单独计算还是合并计算更划算,建议选择单独计算,这样汇算清缴时,有一次修改的机会,单独计算的可以修改成并入综合所得的;但是并入的年终奖不能再更改成单独计算。
附:最新最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 综合所得税率表(个税汇算清缴时适用)

四、 经营所得税率表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六、全年一次性奖金
1)单独申报适用税率表

2)综合申报适用税率表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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