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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与批准的相关问题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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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标题: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与批准的相关问题的梳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7 21: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2561&idx=5&sn=45c34d8c1667538dadec3d2d7708c96e&chksm=ea9db8b5ddea31a339b3d15a59e2a99c000ce4fb0698da008d2c8f0e6410be69c78cce0ce2a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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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主体和提交对象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完成后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对应《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规定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规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则应由债务人作为提交主体;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则应由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就提交对象而言,法定应当为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中也规定了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样式,但债权人会议本身并非实体机构,法定也并非在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时现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具体操作中的提交主体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交或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或者直接向所有债权人提交。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涉及的问题
1.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问题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那么理论上而言重整程序自启动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不会超出十个月(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最长期限九个月到召集债权人会议的期限)。
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债权人人数众多,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重整案件,考虑到行使“强裁”权利或宣告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对于会议召开时间,受理法院可能会结合包括债权人对草案内容接受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会议在具备表决通过的可行性后再召开。而对于债权人而言,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复杂,在收到草案文本后,他们需要充分的吸收、消化和研判的时间(甚至是开展实地调研的时间),一些金融机构、国有机构在参与表决权前往往还需要履行多层级的内部会议决策程序。另外,即使管理人或债务人在草案编制过程中就广泛开展了与法院和债权人的沟通工作,但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后,法院基于合规性方面的考虑,债权人基于其经济利益充分实现的考虑,在基本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的情况下,也会再提出多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希望在进行修改后再提交表决。那么在考虑这些因素后,法定的三十日是否足以使重整计划草案达到具备表决条件,法律是否应给予更长的期限,或者说应完善预重整程序的规定等立法方面的问题就值得讨论。但另一方面,如法院以管理人尚需结合法院和债权人意见修改重整计划草案,以最后版本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间起算三十日,则可能实际使重整计划表决时间无限期延后,实际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2. 关于债权人的分组问题
重整计划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综合方案,应由各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对于重整计划的表决,《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分组进行。《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将根据债权性质将债权人分为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类分组表决,而这一分组主要是基于债权清偿顺序而确定的。针对一般的重整案件,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组分类表决,但在相对复杂的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组,如对于重整案件中涉及大量债权金额较小的债权人时,管理人可以考虑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对于涉及大量施工单位、购房人、被拆迁人等债权人的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件,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购房人债权、工程债权相比担保债权具有更加优先的效力,管理人可以考虑设置工程债权组、购房人组、被拆迁人组等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同时,为维护债务人和出资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另外,由于重整案件并无固定的重整模式,部分重整案件可能会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还应当设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3. 关于表决方式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而实践中在一些债权人人数众多的重整案件中,同一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享有性质不同的数笔债权,而工程债权人、担保债权人、税款债权人等优先债权人因为法定对其债权可优先清偿部分有限制规定,其余部分应调整为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人往往应参加两个组的表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债权人拥有性质不同多笔债权的,则其调整后不同性质的债权应分别计入不同组别的债权金额,也应在不同的债权人组分别参加表决,但其表决意见是否可在不同组别内分散行使,即在其中一个组表决同意,另一个组表决反对,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我们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在执行上具有整体性,不可能部分执行,我国破产法并无债权人可表决同意草案部分内容、否决部分内容的规定,因此债权人参加不同表决组的也应统一提交表决意见,仅在计票时分别按不同表决组的人数、金额计算。
关于重整计划批准的相关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本身既不采取完全的当事人主义,也不采取绝对的职权主义,而是以监督自治主义的方式作为原则。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体现了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体现了司法权力的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即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才会对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同时,《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因此,无论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最终批准主体应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主要是审查重整计划中关于债务人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以及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等。对于是否应赋予法院行使“强裁”的权利,理论和实务界有较多讨论,而就司法机关而言,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要求法院“应审慎适用强裁权”。事实上,在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往往不是债权人关注的重点,大多数债权人仅会朴素地去关心清偿率、清偿时间这一个问题。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由于普通债权人清偿顺位最后,清偿率也不一定能满足100%,普通债权组往往通过难度最大,即使在重整计划草案已经通过资产评估结果、资产变现可能性充分论证重整优于清算的情况下,由于对利益已经严重受损,对债务人已经彻底丧失信任,普通债权人也很难理性地去分析重整利弊,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强裁”权利作为债权人意思的调整,也应具备存在的必要,法院也应当敢于正确运用这一权利。但这一权利确实应避免错误应用,因此可以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强裁”权利的适用条件。
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成燕 曹昊辰等
启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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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第一期】
【第一讲】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的转换衔接与交易架构设计实务案例
· 主讲嘉宾:丁 燕,青岛大学法学院 教授、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 会长、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破产业务团队负责人
一、破产清算、重整(预重整)、和解的优劣比较
二、法律规则下三大程序之间的自由转换衔接
三、商业思维模式下三大程序之间的融汇贯通
四、破产融资的法律保障
五、结论与展望
六、互动答疑
【第二讲】投资视角下困境地产项目盘活难点要点、应对路径与实操案例
·主讲嘉宾:李保春,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顾问
一、深度解析困境地产项目现状及原因
二、困境地产项目的掘金主体利益诉求
三、困境地产项目盘活难点与应对
四、困境地产项目投资原则及路径
五、困境地产项目实操案例分享
六、互动答疑
【第三讲】困境地产项目七大并购重整模式、核心法律问题与风控实务案例
·主讲嘉宾:莫非,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中国不良资产形成底层原因及现状
二、困境房企七大重整模式及风控案例
三、互动答疑
【第四讲】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涉税实务及资产和股权收购、开发税务筹划
·主讲嘉宾:高少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涉税问题
二、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三、房地产股权收购实务及税务筹划
四、房地产资产收购实务及综合税务筹划
五、收并购领域其他的税务筹划方法及难点解析
六、互动答疑
【课程提纲·第二期】
【第一讲】烂尾楼(共益债/预重整/清算式重整/破产和解)投资盘活核心要素及案例
· 主讲嘉宾:张秀娟,昆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总办成员)
一、当前形势下投资烂尾楼的方向
二、挑选项目的核心要素
三、常见重整模式解析
四、实操案例深度解析
(一)共益债案例
(二)预重整案例
(三)清算式案例
(四)破产和解案例
五、互动答疑
【第二讲】信托公司参与地产投融资交易架构及地产不良项目违约处置实操与案例
·主讲嘉宾:田星,某上市券商特殊资产事业部总助
一、地产违约现状及特征
二、信托参与地产投融资的交易结构
三、信托参与地产不良处置的展业模式
四、信托公司与AMC合作的思路探讨
五、案例分
六、互动答疑
【第三讲】房企困境下关于收并购专业落地操作及不良债权项目收并购案例复盘
·主讲嘉宾:X老师,TOP上市房企投资常务副总经理
一、房地产收并购具体落地模式及相应溯源
二、并购交易中关于财报调整下的核心资产价值与股权对价认定
三、不良资产收购中涉及在建工程转让和旧房转让的落地测算要点
四、房地产并购结构设计、交易要点与协议设计与雷区盘点
五、通过复盘不良债权收购案例总结各环节交易风险及解决方案
六、互动答疑
【第四讲】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房地产破产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及解决方案
·主讲嘉宾:孙万里,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抵押权人与房开预重整
二、房开破产下抵押权人与购房人的博弈
三、房开破产下抵押权人与其他利益方的博弈
四、房开破产与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
五、房开破产清算与抵押物处置及清偿
六、互动答疑
【课程提纲·第三期】
【第一讲】投资人参与烂尾楼破产重整的业务程序与风控
· 主讲嘉宾:董烨,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与并购重组委员会主任
一、投资人(开发商)参与重整程序
二、投资人(开发商)参与破产重整的目的
三、投资信息收集与目标企业筛选
四、投资人尽职调查
五、债务人的估值与谈判
六、重整模式与投资类型选择策略
七、重整投资人的初步确定
八、投资协议与投资方案
九、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十、重整计划的批准
十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十二、互动答疑
【第二讲】AMC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机会与投资模式
·主讲嘉宾:姚泰诚,现任某地方AMC高管
一、中国房地产与烂尾楼
二、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机会
三、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模式与案例
四、互动答疑
【第三讲】地产开发商视角下困境地产的投资机遇与实务
·主讲嘉宾:高晓姗,某上市房企集团副总裁兼上海区域董事长
一、房地产行业深度透视
二、从房企角度谈不良资产投资处置
三、投资处置案例分享
四、未来不良资产投资处置模式
五、互动答疑
【第四讲】房地产破产重整“投/融/管/退”全链条实操案例
·主讲嘉宾:郭浙生,常州云鼎创始人/总裁。
一、投:破产重整项目来源渠道和前期尽职调查以及成本测算
二、融:SPV公司GP和LP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管:依据《重整计划》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四、退:项目整体转让、部分转让退出、复建销售退出
五、互动答疑
【第五讲】地产企业资产和股权收购、破产清算的税务筹划
·主讲嘉宾:季晓莉,20余年专注税务工作
一、资产及股权交易
二、房地产企业的特殊事项
三、企业破产清算面临的问题
四、互动答疑
【
课程提纲·第四期】
【第一讲】双碳、疫情背景下的金融不良投资处置策略及实务案例
· 主讲嘉宾:M老师,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深人士
一、双碳、疫情背景解析
二、主流AMC的业务策略调整
三、金融不良收购的新“十大来源”
四、传统金融不良处置的新十大模式
五、传统金融不良处置的“都市圈发展战略”
六、收购和处置不良应当关注的行业
七、国有资本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的特点
八、民营和社会化资本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的特点
九、某*ST汽车电子类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不良收购+破产重整操作
十、互动答疑
【第二讲】以“处置层级提升+信托服务中介”为手段高质量解决当前金融机构特殊不良资产问题
·主讲嘉宾:李筝,某大型信托机构特资部门负责人
一、金融机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在处置层级提升的维度和方向
二、以“围绕破产重整”开展的财产权服务信托逐渐成为金融中介的核心角色
三、以“处置层级提升or/+信托服务中介”相关案例分享
四、互动答疑
【第三讲】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及实质合并破产若干重大问题
·主讲嘉宾:陈冠兵,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
二、实质合并破产若干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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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不良资产——全链条资产安全管理
·主讲嘉宾:王 云,泓塬资产高级副总经理
一、资产安全管理的意义
二、资产管理风险树分析
三、全链条资产安全管理体系
四、投后资产管理
五、资产安全管理与不良资产投资的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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