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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浙江雅虎:派生分立的税务处理(含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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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浙江雅虎:派生分立的税务处理(含自然人股东)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4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1550&idx=1&sn=7204b72102a38a28f40487b1e1d1f88a&chksm=ec4ad673db3d5f6502c0d4d6df27e918e3e86b42e937b64baf61291ba0cde037df73d48ce0f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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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雅虎:派生分立的税务处理(含自然人股东)
整理:陇上税语,转载请注明

7.关于历史沿革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股权变动较多,其前身瑞安市雅虎汽车内饰件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变更为浙江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2018年11月,雅虎有限派生分立拓虎贸易(现已更名为拓虎实业),分立后雅虎有限注册资本减少为24,130.00万元,拓虎贸易注册资本为231.00万元,分立基准日为2018年10月31日。
(3)发行人2021年12月对原股改基准日2020年3月31日股份公司改制时经审计净资产进行追溯调整。
请发行人:
(1)结合派生分立过程和主要内容、债权债务分配等,说明派生分立的背景及原因,程序是否完备,是否涉及税务缴纳义务;派生分立资产是否清晰及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资产评估或审计程序,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立完成后发行人是否使用分立资产或与其发生资金、业务往来。
……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转增股本过程中纳税情况及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缴纳所得税未缴纳情形,是否存在税收处罚风险。
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派生分立过程和主要内容、债权债务分配等,说明派生分立的背景及原因,程序是否完备,是否涉及税务缴纳义务;派生分立资产是否清晰及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资产评估或审计程序,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立完成后发行人是否使用分立资产或与其发生资金、业务往来。
一、公司进行派生分立的背景及原因
公司进行派生分立前,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工业园区拥有证号为“瑞国用(2005)第6-5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证号为“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鲍田字第00012260号”的房产(以下简称“老厂区”),并于2014年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瑞安高新技术园区(阁巷新区)证号为“浙(2018)瑞安市不动产权第0017259号”的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厂区”)。
公司新厂区逐步投产后,老厂区的生产场地已经无法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生产需求,且同时管理新、旧厂区亦会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因此公司逐步将其生产经营活动陆续转移至新厂区,而老厂区逐步处于闲置状态。此外,老厂区内部分房屋及部分构筑物存在未能办妥相关权属证书的瑕疵情形。
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公司采用派生分立拓虎实业(曾用名“瑞安市拓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方式,将老厂区闲置资产剥离至拓虎实业,以达到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管理效率以及降低法律风险的效果,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二、公司进行派生分立的程序完备
1、雅虎有限就派生分立事宜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8年11月12日,雅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雅虎有限派生分立拓虎实业,分立后,雅虎有限注册资本减为24,130万元,拓虎实业注册资本为231万元,分立基准日为2018年10月31日。
2018年12月28日,雅虎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确认分立后雅虎有限及拓虎实业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以2018年10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将雅虎有限资产748.22万元,负债517.22万元,所有者权益231.00万元分配给拓虎实业。
2、拓虎实业就派生分立事宜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8年12月28日,拓虎实业召开股东会,对雅虎有限分立设立拓虎实业相关事宜作出决议,并对承担的负债517.22万元作出确认。
3、派生分立事宜相关公告程序
2018年11月13日,雅虎有限就本次分立事宜于报刊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4、派生分立后的验资程序
2019年5月17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9)299号”《验资报告》,载明:“经我们的审验,截至2018年12月28日止,贵公司已减少实收资本人民币2,310,000.00元,其中减少伍虎控股公司出资人民币 1,693,900.00 元,减少池仁虎出资人民币353,700.00元,减少池万杰出资人民币162,600.00元,减少叶春兰出资人民币99,800.00元”。
雅虎有限前述派生分立以及减资行为已经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法定时间期限内通知了债权人、登报公告,雅虎有限前述派生分立以及减资行为已经按《公司法》规定履行完毕了必备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派生分立不涉及税务缴纳义务
1、派生分立不涉及所得税缴纳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第五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中第(五)项:“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六条中第(六)项:“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鉴于公司派生分立拓虎实业的行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派生分立时雅虎有限的相关股东(池仁虎、池万杰、叶春兰以及伍虎控股)(陇上税语注:伍虎控股持有73.33%股权,池仁虎持有15.31%股权,池万杰持有7.04%股权,叶春兰持有4.32%股权)按原持股比例取得拓虎实业的股权;雅虎有限及拓虎实业连续12个月内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雅虎有限股东在派生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相关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转让所取得的股权。雅虎有限派生分立拓虎实业的行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不涉及所得税缴纳义务。
2、派生分立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缴纳义务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
鉴于雅虎有限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派生分立的拓虎实业与公司的投资主体相同,故拓虎实业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缴纳义务,上述分立事宜不存在其他涉税事项。
四、派生分立所涉资产清晰、定价公允,且已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经雅虎有限股东会决议,派生分立所涉资产包括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工业园区的证号为“瑞国用(2005)第6-5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证号为“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鲍田字第00012260号”的房产,相关资产清晰、明确。
2018年12月4日,就派生分立事宜,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坤元评报(2018)652号”的《浙江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拟进行分立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以2018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482,177.65元,评估价值为11,590,360.13元。派生分立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且已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五、派生分立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对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此外,本次分立涉及主体拓虎实业同受伍虎控股控制,应参考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关于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基于以上规定,公司按照账面价值确认了本次分立涉及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分立方案约定价值减少实收资本,具体分录如下:
借:股本231.00万元
其他应付款517.22万元
贷:固定资产679.66万元
无形资产68.56万元
公司结合分立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照账面价值确认分立涉及的资产、负债,减少实收资本,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六、派生分立完成后公司使用分立资产以及相关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派生分立完成后,由于公司需逐步迁移生产经营场所,故在一定期间内其仍需使用拓虎实业的相关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1日,公司与拓虎实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拓虎实业将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前池东路88号厂房出租给公司,供其生产经营过渡使用,租赁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2019年度)确认的租赁费用合计205.50万元。2020年以来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未再向拓虎实业进行租赁。
除前述交易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使用拓虎实业资产的情形,亦没有发生其他资金、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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