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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105 每日一税】亏:老板他爹长期借款不还被处罚款11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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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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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105 每日一税】亏:老板他爹长期借款不还被处罚款1162000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5 07: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8481&idx=1&sn=5e6257f15a70101be60c1e4470c306bb&chksm=883edd7dbf49546bd2f823657df3df728648fd9042320998edc655085a5e1538fc06b3912ce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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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5 每日一税】
亏:老板他爹长期借款不还被处罚款1162000元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8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众所周知,纳税年度内老板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税务机关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除了老板,还有老板、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借款跨年归还,也存在被税务机关追征个人所得税风险。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2年12月28日, 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博罗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惠税一稽罚〔2022〕158 号)披露信息可知: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博罗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股东曾*浩父亲曾**向混凝土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00元长期未还,被税务机关处少缴个人所得税0.5倍罚款1,162,000.00元。
  众所周知,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税务机关将混凝土公司股东曾*浩老爹曾**的借款长期不还,作为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可见,企业股东、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借款跨年归还,是存在被税务机关追征个人所得税,并处少缴个税0.5倍到3倍罚款的风险的。
  每日一税提醒:企业被处税收罚款,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混凝土公司的损失,不仅是1,162,000.00元,该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应缴企业所得税290,500.00元。
  不难看出,混凝土公司因股东老爹借款长期不还的真正损失是1,452,500.00元。这不是该公司的经营损失,而是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亏大了。很多企业重视市场打拼,轻视内部管理,付出了惨重代价而不自知,这才是悲哀所在,愿混凝土公司们以此为鉴,引以为戒。
  细心的老师会发现,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的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不还,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征收个税。而混凝土公司是混凝土公司个人投资者的老爹长期借款不还,被税局处罚的,也许被认为税局处罚过重。每日一税不在这里评论孰是孰非,但我们确需从企业加强税收风险防范的角度看,企业自身应在借款纳税年度12月31日前,全面清理个人借款,让企业股东、个人投资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归还借款,尽量减少税企争议,彻底清除税收风险死角,才能有效控制和防范税务风险。
  敲黑板:尽量减少税企争议,彻底清除税收风险死角,才能有效控制和防范税务风险。
  附:
  行政相对人名称:博罗县***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779D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惠税一稽罚〔2022〕158号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你公司股东曾某浩父亲曾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向你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元长期未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曾某向你公司借款合计11,620,000元长期未还,应认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发现,上述长期未还借款未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为2,324,000.00元(11,620,000*20%)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62,000.00元(2,324,000.00*50%)
  罚款金额(万元):116.2
  处罚决定日期:2022-12-28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注:附件内容来源于税乎网《糟了!股东父亲借款长期未还,被税局罚款逾116万》。
  延伸阅读
  最后3天:务必抓紧催收个人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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