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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104 每日一税】敲黑板:不得抵减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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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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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104 每日一税】敲黑板:不得抵减销售额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4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8469&idx=1&sn=f3ca3d8fb2ec8fcf0d1a056193751e3a&chksm=883edd69bf49547f5c8d5fdf296c7fe05b6f47cf53ee0d29ef5f3adea81e0e4c7707ecb2f501#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20230104 每日一税】
敲黑板:不得抵减销售额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8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 2022年度即将结束,有同学咨询,年度结束有哪些财税事项需要注意。近期拟写系列小文与大家探讨,今天我们讨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货物能否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2022年,M公司采取折扣销售货物,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问M公司能否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解析】M公司采取折扣销售货物,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其折扣额不得抵减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提醒: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货物,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不得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敲黑板: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
另开发票
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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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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