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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以提供薪酬优化、合理避税、代发工资为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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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以提供薪酬优化、合理避税、代发工资为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3 20: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7133&idx=1&sn=ddb904bed0bad9ad961dbcb19791ccd5&chksm=fa853dddcdf2b4cb04b9b2dfa8e97492a897860c92d90b00d62d63e419295c7f4c99052a768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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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查处一批空壳虚开发票的“咨询公司”“企业管理公司”,一大批下游受票单位面临刑事责任。

借灵活用工为名

虚开增值税普票2000余万元

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显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注册设立上海*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乙公司)等三家公司,并招聘被告人王某乙为员工,以提供薪酬优化、合理避税、代发工资为名,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介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资金过账后扣除开票费用再返还资金的方式,向**家具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余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根据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至2020年初,余某某向其售卖** OK卡,并使用*甲公司、**公司、*乙公司账户及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

根据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至10月左右,其在帮助**公司办理变更工商税务登记、理账服务、工商注销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进项均为预付卡,销项均为服务费的差额票,因税务部门认为该公司开票金额较大,税款缴纳较少,该公司未注销成功。

检察院认为,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王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陈某某、王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均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对余某某、杨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建议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灵活用工平台应重视的

四大虚开刑事风险
尽管恶意虚开牟利的平台实属个别,但灵活用工平台虚开违法现象却一定范围内存在,平台应尽早排查,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从目前灵活用工平台的反馈来看,以下四种现象极易引发虚开风险:

(一)用工企业舞弊骗取平台开具发票

在一些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这样一种奇怪现象:某一用工单位发布的用工岗位不少,但大多显示“招募已满”,而少量可以提交申请的用工项目,申请者却不能得到用工单位的回应。这种现象背后实则是用工企业单方面舞弊,实际应聘人员皆为用工企业组织的人员,用工项目实际未完成。

(二)平台员工舞弊欺骗平台开具发票

灵活用工平台往往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或者具有财政返还政策的税收洼地设立总部,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由各地机构对接当地业务而由总部统一开具发票。这种模式下总部对地方的审核不到位,容易导致地方员工为获取私利、绩效而与地方企业串通,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欺骗总部开具发票。

(三)表面上的“资金回流”招致虚开风险

在某些特定用工事项中,社会人员完成指定工作后即要求用工单位即时结算报酬。而用工单位则采取使用个人银行卡转载的方式付款。这就产生了用工单位向个人、向平台重复付款的现象。为了账务合规,平台只能收取货款后再向下支付给用工单位指定的个人银行卡。虽然此种打款行为的法律性质为债务清偿,但这种表面上的“资金回流”极易引发税务机关认定无真实用工,进而认定平台虚开。

(四)平台与企业串通、无真实用工引发虚开风险

还有一种行为面临的虚开风险较为严重,即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的劳务事项已经完成,用工企业已向自由职业者个人支付了报酬,但由于缺乏增值税发票而再寻求平台提供的“无票交易合规业务”。少数平台为了赚取服务费而同意帮助用工单位伪造用工痕迹,包括发布虚假用工信息、提供虚假账户应聘用工、接受用工单位支付款项再通过私户回流从而形成资金闭环。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而言,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自由职业者取得收入之时纳税义务便产生,同时应当开具发票,此时购销双方便无法重塑交易模式,引入灵活用工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由于这些平台往往设立于税收洼地,能够取得地方政府财政返还,平台逐利本性下的套利行为难以杜绝。


什么是虚开发票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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