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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礼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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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外购礼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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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6 18: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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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外购礼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6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8440&idx=1&sn=28094b8a5fbe57c83693984328b6a366&chksm=9744046aa0338d7cf4884b64425f25fd1e9521e585693e3576d65e5e96b84c9b1cc541fdb7d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外购增值税免税商品或服务,用于赠送是否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2-12-15
问题内容:
公司外购商品或服务对外赠送,因销售方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我们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是无差别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针对发生业务的客户,按交际应酬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问答
问:银行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2009年06月10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第四条“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2014年10月11日)
湖北国税: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的第4个问题: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回复: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广州国税:
问: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还是应按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是指内部人员为交际应酬而产生的消费。因此,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给外部人员应视同销售。(答复时间:2018-04-13)
珠海国税:
问:对于发生的赠送礼品进行业务招待是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要视同销售?
答:珠海市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若属于上述情形,应视同销售货物。(答复时间:2017-08-15)
——————
【晶晶亮读后感】
今天看到福建省税务局12366的一个问答,虽然问题并不新鲜,但回复却比较有新意,于是忍不住围观一下。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大多数情况下外购礼品无偿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对应缴纳的增值税没有太大影响。
但对于特殊情况下,比如提问的这个企业,因为外购的是免税商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无偿赠送的不同处理方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会有所不同,很明显,视同销售的税收负担会更重一些。
福建税务局回复是:“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是无差别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针对发生业务的客户,按交际应酬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这应该是当地的一个执法口径,因为单看文件规定,是看不出有这个区别的。
从其他回复看,总局稽查局、广州、珠海的口径要求按视同销售处理,湖北局的口径是纳税人可根据进项税抵扣情况自行处理。
总体来说,按视同销售处理应该是主流观点。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平台,网络;晶晶亮的税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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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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