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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数字服务税:即将终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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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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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axfoundation
日期:2022年12月21日
作者:Daniel Bunn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内 容 摘 要
Tpperson按:2021年10月8日,BEPS包容性框架141个成员国中的137个就国际税收新规则达成了政治共识,并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10月声明)。10月声明中的支柱一提案要求各辖区取消数字服务税(DST)和其他相关的类似措施。此外,该协议的签署方同意,从2021年10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或多边公约生效后(以较早者为准),不得实施新颁布的DST或其他相关的类似措施,以影响支柱一下的利润再分配。2022年12月20日,OECD发布了《支柱一金额A:关于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的公众咨询文件(以下简称“该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反映了对取消所有现有数字服务税(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以及停止此类未来措施的承诺。这些承诺是实现支柱一稳定国际税收结构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咨询文件包含了多边公约(MLC)的条款草案,以落实关于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承诺,包含(1)撤销MLC附件中所列的措施并停止对任何公司适用这些措施的义务;(2)MLC缔约方将承诺在未来不颁布措施的定义;以及(3)如果违反这一承诺,则将取消金额A分配的机制。
OECD的这些原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取消DST的动机将取决于一个国家是否从金额A中看到更好的税收结果。反过来,这些收入金额将取决于金额A的其余部分如何谈判。现在,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数字服务税会即将终结吗?以下分享文章将为您做简要分析。
文 章 内 容
自2018年以来,税务界已经出现了多轮改革数字公司征税方式的提议。最常见的数字服务税(DST)作为欧盟委员会指令突然出现,然后进入全球多个国家/地区的国家法律。
正在进行的国际税收谈判的部分动机是规定DST的替代方案。本周OECD再次表明,取消DST和类似政策仍然是双支柱改革计划的一部分
让我们记住我们是如何走到这一步的。2018年,欧盟委员会和几个国家政府争辩说,他们需要制定特殊规则来对数字公司征税。他们认为,他们国家的用户(及其数据)正在为那些不会在那里征税的公司创造价值。
用户创造价值理论可以追溯到关于何时创造价值的较早争论。加州橙子在采摘、榨汁或食用时是否有价值?就此而言,同样的问题也可以问法国葡萄—甚至加州葡萄。
这个问题的答案会影响公司应在何处对其利润征税。如果数字平台的用户为公司创造价值(或利润),那么在用户所在的地方对利润征税是有意义的。然而,如果用户数据通过在另一个国家开发和部署的算法运行之前毫无价值,那么处理该数据的利润就可以在另一个国家被征税。
长期存在的国际税收规则通常将应税利润分配给公司的工人、生产和所有者居住的地方。
但这给想要根据数字公司用户所在地征税的国家带来了问题。如果数字公司的利润已经按照现行规则征税,那么在用户所在地额外征税将是双重征税——对同一税基征税不止一次。
如果你无视现有国际税收规则并简单地屈服于对大型数字公司征税的政治驱动力,那么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进入DST。
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是对全球收入为7.5亿欧元(7.97亿美元)公司的收入(而非利润)征收3%的税款。还有多种其他设计元素,但美国分析师普遍认为这是对美国数字公司征收的关税。
基于收入的税收是累退的。即使该政策针对的是“大”公司,基于收入的税收也会导致利润较低的公司相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公司采用更高的有效税率。因此,对利润而不是收入征税是一个好政策。
委员会的提议未能在欧盟理事会获得一致支持,但包括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尽管不再属于欧盟)在内的各个国家都在努力推进自己的版本。
为了解决来自美国的日益严重的混乱和贸易威胁,OECD着手设计一项提案,该提案将改变公司纳税的地点,以部分缓解追求DST的政府的担忧。
该政策现在被称为支柱一金额A。简而言之,金额A从大型高利润公司(而不仅仅是数字公司)那里获取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并将其从目前对其征税的辖区转移到公司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辖区。在某种程度上,这分裂了众所周知的婴儿。该公司的大部分利润仍然按照长期以来的利润分配原则征税,一部分使用金额A进行分配。
问题:金额A很复杂,甚至需要执行多边税收协定。
然而,支柱一将消除DST。在12月20日发布的一份新文件(《支柱一金额A:关于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中,OECD建议各国只有在取消DST或类似政策(这些政策可能包括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的均衡税等政策)的情况下才能从金额A中受益。这些文件没有包括构成DST或“相关类似措施”的清单。
OECD确实列出了一些可以帮助确定有问题政策的原则:(1)税收由客户或用户所在地决定;(2)它主要是对外国企业征税;(3)它不是所得税,也超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范围。
这些原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取消DST的动机将取决于一个国家是否从金额A中看到更好的税收结果。反过来,这些收入金额将取决于金额A的其余部分如何谈判。
此外,这些原则似乎不太可能导致“所有”DST按照2021年10月达成的协议被取消。政府有解决上述原则的空间。DST可以通过以某种平衡的方式将其适用于国内和国外企业来超越第二个原则。
由于尚未达成完整的支柱一协议,许多问题仍未得到解答。但就目前而言,支柱一将以增加复杂性(在一个已经复杂且不确定的制度中)为代价迎来许多DST(尽管可能不是全部)的终结。
世界各地的纳税人和政府必须回答的问题是:这值得吗?

温馨提示:点击文中蓝色下划线词句,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该分析文章中英文对照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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