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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电子税务局财行税申报模块增加了申报提示(见下文),请应税纳税人按提示要求,于1月征期完成营业账簿税目的申报缴纳或零申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如您2022年末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上一年度增加的,请于2023年1月征期内申报缴纳营业账簿税目印花税;合计金额未增加或减少的,请您进行零申报;如您的账薄按规定未设置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可不申报该税目。
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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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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