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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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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4 01: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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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镇江税务
标题:
【热点】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kwMzE1Mw==&mid=2247552220&idx=2&sn=74ae92cc7b04ba6391498435d69a87d6&chksm=fbba4d42cccdc454fa568414d62b5cb75a8d071969277be290ea88759cc02068de298ec0baa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3 16:23
二维码:
-
“大树底下好乘凉”,这是人们对森林生态系统的最朴素需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期盼享有更加优美的生态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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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国家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设定的政府性基金,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但其支付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出台啦,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一是征收主体变化啦;二是税务部门征收遵循属地原则哟;三是税务部门只负责2023年1月1日以后审核(批准)用地申请应缴费款的征收哦。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1.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
2.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3.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缴费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申报可通过以下途径:
缴费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申报;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柜面申报;缴费人还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进行柜面申报。
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情形:
1.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3.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来源:江苏税务
编发:镇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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