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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提醒】扩散周知!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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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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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运城税务
标题: 【办税提醒】扩散周知!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kxMTU0Mg==&mid=2650320464&idx=4&sn=6d2ed5fa1fd1a18dcfe59fdf62a57b9d&chksm=87749409b0031d1f75676c90bcf57de181028bcd2a10f4c010c3d468455a2b585e37e603bd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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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盬税新声”融媒体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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