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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专栏】三步走为您捋清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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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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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22: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郑州税务
标题: 【ETC专栏】三步走为您捋清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E0MDg2Ng==&mid=2652907079&idx=5&sn=f26ddf30d41ac0a8224dc138006853ba&chksm=8b976b2abce0e23c265f02bef85b0d8433ad34006e2e72f951984c93cc2362f3c949e87eafa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0 17:07 编辑

点击视频右下角查看全屏版





内容摘要
01
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02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参照ETC后付费客户执行。
03
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温馨提示
如果您取得是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如果您取得的是不征税发票或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则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PS: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


编发:郑州税务
来源:郑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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