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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102 每日一税】年底赠送预付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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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3 10: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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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102 每日一税】年底赠送预付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02 09: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8417&idx=1&sn=b89cf8741d4383cd47eb8f760f14505d&chksm=883eddbdbf4954ab76fbc2dcefc09516f3cbe770bcca71b665e6e22315f0fcc17f29a8ce1ba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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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2 每日一税】
年底赠送预付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8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 年关已至,很多企业购买预付卡赠与他人,如何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如何确定。可从税局稽查案例管中窥豹。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2年12月21日,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扬州市***加油工具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扬税稽罚〔2022〕42号),对该公司赠送业务单位个人预付卡,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认定为偷税,处少缴(或不缴)税款50%的罚款
  从该案的处罚决定书不难看出,税务机关认为:
  1.销售额的确认:账列有关费用的预付卡金额。
  2.增值税税率确定:销售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13%
  各位老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扬税稽罚〔2022〕42号
  案件名称:扬州市***加油工具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2020年经查,你单位2020年1月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的“*预付卡销售*预付卡销售”8500.00元,系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105.00元。
  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朱***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137593.80元,隐匿公司下脚料销售收入10800.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31321.95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7071.85元。
  2021年经查,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朱***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68163.60元,隐匿公司下脚料销售收入13500.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72268.67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9394.93元。
  2022年经查,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朱***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16020.0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4176.99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843.01元。
  综上你单位2020年-2022年6月合计应补缴纳增值税29414.7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你单位隐匿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导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少缴情形, 2020年1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05.00*5%=55.25元。2020年12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71.85*5%=853.59元。2021年12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394.93*5%=469.75元。2022年3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43.01*5%*50%=46.08元。综上你单位2020年-2022年6月合计应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24.67元。
  (三)印花税
你单位存在隐匿收入的行为, 2020年你单位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9550265.98+131321.95)*0.03%=2904.50元,已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005.5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896.00元。2021年你单位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3295168.11+72268.67)*0.03%=4010.20元,已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792.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218.20元。2022年1-6月份你单位应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6081075.04+14176.99)*0.03%*50%=914.30元,已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883.8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0.50元。综上你单位2020年-2022年6月合计应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2144.70元。
  (四)房产税
  你单位原有厂房始建于90年代,2020年4月改扩建厂房结束,当月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1082950.64元,2020年第三季度开始就新增房产申报房产税。经查,在改扩建工程中,部分改扩建支出未取得有效票据,未转入固定资产。2020年你单位应申报缴纳房产税534252.10*0.7*0.012+2710279.51*0.7*0.012*8/12=19665.28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8278.05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1387.23元。2021年你单位应申报缴纳房产税(534252.10+2710279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纳税人名称:扬州市***加油工具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1***791482
  处罚结果:对2020年-2022年6月少缴的增值税29414.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4.67元、印花税2144.70元、房产税28474.18元、个人所得税1700.00元、企业所得税7697.08元、分别拟处少缴(或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14707.41元、712.35元、1072.35元、14237.10元、850.00元、3848.5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2-2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12-21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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