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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202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甲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销售收入分别是5100万元,5900万元和4000万元;2020年至2022年的研发费用分别是210万元、250万元和200万元。2020年至2022年的研发费用占三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为4.4%,低于5%的政策要求。除研发费用外,甲公司其他各项指标均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要求。
请问,甲公司是否会因为研发费用占比不足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政策要求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文”)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注: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一)“有关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按照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要求,能够发现甲公司研发费用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有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填报的《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发现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异常。
科技部门可以通过企业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发现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异常。
(二)发现异常是否必须复核
按照195号文的规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只要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就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该政策里用的是“应”,不是“可”。这就意味着,只要有不符合情况发生,“有关部门”就必须将该情况书面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一旦提请复核,如甲公司这样由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必然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然而,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税务部门提交认定机构复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公司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
2、公司享受了税收优惠。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2022年度结束后确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达标,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补缴了2022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按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报税)时少缴的税款。
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还会向认定机构提请复核吗?
按照195号文的规定,税务部门需要向认定机构提请复核;按照24号公告的要求,税务机关不需要向认定机构提请复核。
实务中,税务部门必然还是会按24号公告的要求操作。
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对此就有明确答复:对于当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主动补缴税款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税务机关不需再提请复核。
税务部门不提请复核,科技部门是否会向认定机构提请复核呢?
这个还真不好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布的数字,在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监管中,2022年全国各认定机构共取消661家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上海市公布的名单比较详细,大家可以看看。
小提示:既然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还是要尽量确保各项指标都能满足要求。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不达标是个普遍性问题,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都要引起足够重视。拿本《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2版)看看吧,不会让你失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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