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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八)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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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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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 03: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八)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213753&idx=1&sn=067c9c838fdefbf1817ee6c0a0096e93&chksm=8bfa3941bc8db0573d8b3272495071fa929c9544822edb2d8c4dd69a7987f27d1a816e63255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3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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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
就业税费优惠
政策指引汇编



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3.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6.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7.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供稿:天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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