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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两部门发文明确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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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新政】两部门发文明确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738587&idx=3&sn=35f564bf32bd8319394ddfbfb3fb8698&chksm=8baeb4c7bcd93dd12b242cdc2fda60ec5671ef18ba1be699393076519a8c3cf64738963338e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31 12:19
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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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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