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02
  • Tax100会员 33536
查看: 340|回复: 0

快来学习!带你了解网络货运之发票代开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2-12-31 01: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快来学习!带你了解网络货运之发票代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63077&idx=1&sn=ea9a76079e8f8e7a5e5c2c8ed082f5ec&chksm=bd36cb448a414252f69dba588f64782b96e8d990a2cfcd64dfd8f9b2e34088561b644712b20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30 18:10
二维码: -




网络货运之发票代开

什么是网络货运?
从事网络货运有哪些难点?
从事网络货运如何代开发票?
从事网络货运如何申报?
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网络货运

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常见税务难点

开具发票存难题
? 网络货运中实际承运人通常为自然人,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仅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种类有限。
? 运输业的流动性导致开票地点不确定,发票传递成本较高,托运人及时取得合规发票难度较大。

涉税风险高频发
网络货运企业存在较高税收风险,财务核算不够规范、税前列支不标准。


发票代开

代开对象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试点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会员应符合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且取得以下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注意: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以上证书。)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代开客体

试点企业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流程

? 与会员签署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 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以下事项: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起运地——到达地
? 车种以及车牌号
? 运输货物信息
(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申报事项
1
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2
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3
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2、《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2年7月22日皖交运[2022]102号)

4、《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繁昌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422_167242111377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