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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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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00: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池州税务
标题: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M4OTgwMw==&mid=2709523332&idx=1&sn=5bca8355f0aad190803eeab5fce6e36a&chksm=bf81284088f6a156a18878ea0798b18481252ae9b541649d3e40c8deae470f3b1fb2d40194c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3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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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缴纳义务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五、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六、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时间。

(二)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流程、缴费期限、缴纳地点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缴费流程。森林植被恢复费与林业部门权责密切相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应由林业部门确定缴费金额和缴纳期限,缴纳义务人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三)关于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适用的申报表,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四)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五)关于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批(批准)的申请项目收入征缴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六)关于退库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规定了退库办理流程。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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