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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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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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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00: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北税务
标题: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UzNTcxMQ==&mid=2653859986&idx=1&sn=d792672929a71a11ca9b1a5d41557217&chksm=bd1327e28a64aef4e172e027d02788a1ef38cc275863fe7f7d0a1cc17c4240ae4fb855fcdd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30 12:55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职责划转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
2022年第 3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费款征收管理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按原途径征缴入库。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缴费申报流程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采取“林草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模式办理,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税务部门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向税务部门推送核定的应缴费额并开具缴费通知书。
缴纳义务人依据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定的费额和缴费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或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缴纳义务人尚未在森林、草原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的,应首先办理税务登记或跨区税源登记。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三、信息互联互通
省税务局负责研发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使用该平台录入推送应征收费源相关信息、打印缴费通知单、查询缴费信息。各级税务部门要与同级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征收情况共享机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四、退库业务管理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业务资料交接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做好业务资料交接工作,各级财政、林草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全面整理汇总本级所辖的划转项目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收入等信息,于2023年1月20日前推送给税务部门。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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