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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收藏】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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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12-30 13: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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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收藏】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种情况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30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8355&idx=3&sn=6e702a1866dcbc563ddab0bf65f8dcdf&chksm=883eddffbf4954e9a9404cc605f3d93229bca4f8d3e5446ed5b86e307763855ebc55626983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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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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