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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税加油站】一文带您了解销售折让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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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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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11: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丽税加油站】一文带您了解销售折让涉税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07480&idx=1&sn=74dbd73fdabf97ca9d1622a5d36c1932&chksm=f9e7cb50ce90424649784ee762229c896b6e9f74a497d360d8810a2178ae321d98da6d2d016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9 17:45
二维码: -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审核|市局货劳科
统筹|赵菊英
初审|和文宏
复审|杨光鸿
终审|沙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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