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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一文搞懂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何时使用及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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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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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2-30 1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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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一文搞懂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何时使用及如何办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8 07:5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2020&idx=1&sn=5a768a53d2472feeeec38e52b71e5dbd&chksm=f2c7bd4cc5b0345af64f10e40d8fa2021a6001084a0cb37d9d6188d8f4ec859468d6eb231194#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出口货物
转内销证明一点通
一、什么情形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01
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
02
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03
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04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变更了退(免)税办法,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什么情况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01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02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0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04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05
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01
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四)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三、
开具证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温馨提醒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四、有关证明文件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自2022年6月2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
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或已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或已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五、开具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勾选抵扣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功能菜单中【我要办税】选中【税务数字账户】,进入新界面点击【发票勾选确认】;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在抵扣勾选模块中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查询勾选。
2.进入【发票勾选确认】页面,点击【抵扣类勾选】;
3.在【抵扣类勾选】模块,点击【抵扣勾选】按钮,根据需要输入“转内销证明编号”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勾选操作区就会显示出符合条件的证明;
4.勾选要进行抵扣的证明后,点击“提交勾选”按钮;核对勾选认证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出现“提交成功”提示页面时,则出口转内销勾选认证信息提交成功;
5.回到【抵扣类勾选】项下,选择“统计确认”,进行“申请统计”,点击“确定”即可完成统计。
6.在正式进行申报前,还需进行“确认”操作。点击“确认”后,当期统计表将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依据。
7.出口货物转内证明在增值税附表二第11栏填列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来源:广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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