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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周知!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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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10: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北税务
标题: 扩散周知!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A5NDUwNQ==&mid=2652142626&idx=1&sn=98ab267d16b96a3931dd665330389c63&chksm=800a1e24b77d97325657eb7d9fe3381f11716a07f0ea04fd910c8979aa65b01e0ab2d1f9be1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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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 END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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