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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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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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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10: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50294&idx=1&sn=1e4d550151d60c5df075d2e4edc90394&chksm=f76bed44c01c64526fab2cb61421d6e6d3d3ada0fbcaaf720651456f759a3f8684f1b649ba5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9 18:50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缴费人依据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和缴费期限,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青岛市缴费人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山东省(不含青岛市)缴费人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六、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满意度和获得感。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确保划转改革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要求,结合山东省工作实际,起草了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林草两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期限、业务办理渠道等划转后的各项征管与服务事项。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划转后基本征管事项。自2023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林草两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明确了顺延规则和欠费征缴职责。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林草两费”,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明确了申报缴费的具体方式。缴费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依据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和缴费期限,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四)明确了资金退库的办理方法。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王彦航
编审: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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