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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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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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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09: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忻州税务
标题: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zM5MjU2Mw==&mid=2247544588&idx=1&sn=784afb8a75d1321fb62ab64463215f14&chksm=e8638250df140b4611599967af0588f72c6d177f6dda783b30f7dc686d2a80d3350598005f6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8 19:55
二维码: -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2〕50号
税务总局、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并会同林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草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2年12月13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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