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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税务案例:某公司债权投资损失2650万元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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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税务案例:某公司债权投资损失2650万元不得扣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6 20: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3200&idx=3&sn=ff5d129f36ddf03ae952ca4a65ed928d&chksm=fb405bb2cc37d2a46bf972027780ebd8bd967163900a12796f1f4fa3b56c138b5fb1e481eb4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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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4 15:08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富德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M0000HRB9K):
  因你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且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厦湖税 处〔2022〕1号)。税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
  我局(所)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北路29号港航大厦1406单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4月3日网上自行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列支债权投资损失2650万元。该债权资产损失不应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相关事实及理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已在你单位与我局不予退税行政诉讼案件生效判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闽0203行初19号)中释明。该判决自2021年10月底生效后,经我局多次通知,你单位一直拒绝更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你单位2650万元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税前扣除,你单位应更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506307.4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税源管理四科(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楼709办公室)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厦湖税 处 〔2022〕1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宇翔、谢美兰
  联系电话:0592-5690081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楼709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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