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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警钟长鸣||股东借款不还被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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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12-26 11: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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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警钟长鸣||股东借款不还被查罚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3 07:2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8150&idx=2&sn=c8c834b87d112b6e7ca9fc52c9406e5d&chksm=883edeaabf4957bcc833d6c1c93b4d18ed6fc3a6f5ebcfa4b9de345c1891c4ebe4626ed36f74#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主体名称:浙江***医药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税二稽罚〔2022〕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2022-01-14
处罚内容:对以上少缴的增值税10379.61元、城建税726.57元、印花税30871.29元、个人所得税108000元、企业所得税5791.84元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共计77884.66元。
罚款金额(万元): 7.788468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违法行为类型:浙江***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为其他公司提供承兑贴现业务,取得收入183373元,未按照利息所得申报增值税。
2018年至2020年成本费用列支存在不规范问题。
2018年1月-10月期间,你单位按照销售收入申报印花税,未申报采购合同印花税。
公司法人兼股东林某权于2020年5月借款54万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未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属偷税
处罚机关:温州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0025196909
数据来源单位: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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