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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OECD就取消数字服务税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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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12-26 10: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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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ECD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目 录
1、概要
2、背景
3、第37条 取消现有措施
4、第38条 取消对征收DST和相关类似措施缔约方的金额A分配的规定
5、思迈特提醒
文 章 内 容
概要

2022年12月20日,OECD发布了《支柱一金额A:关于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的公众咨询文件(以下简称“该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的多边公约条款草案反映了对取消所有现有数字服务税(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以及停止此类未来措施的承诺。这些承诺是实现支柱一稳定国际税收结构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该咨询文件包含了多边公约(MLC)的条款草案,以落实关于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承诺,包含(1)撤销MLC附件中所列的措施并停止对任何公司适用这些措施的义务;(2)MLC缔约方将承诺在未来不颁布措施的定义;以及(3)如果违反这一承诺,则将取消金额A分配的机制。具体来说,将纳入MLC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如下:
第37条:取消现有措施。该条包含了要求撤销所有针对所有公司的现有DST和相关类似措施的规定,并将包含这些现有措施的明确清单。该条将要求各缔约方不对任何公司适用MLC附件(附件A)中所列的任何措施。这项义务将在MLC对每个辖区生效时在该辖区生效。附件A中措施的明确清单将由数字经济工作小组(TFDE)商定,作为继续谈判MLC的一部分,而不是公众咨询的一部分。
第38条:取消对征收DST和相关类似措施缔约方的金额A分配的规定。2022年7月发布的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以下简称“7月进展报告”)指出,MLC的制定将包含规定取消对征收DST定义范围内的未来措施或相关类似措施辖区的金额A分配。这一机制将列入第38条。
1、取消了对征收DST或相关类似措施(或未能撤销附件A所列的现有措施)辖区的金额A分配,同时也防止根据该辖区实施金额A的国内法规定征税。由于第38条适用于在缔约方生效的、符合DST或相关类似措施定义的所有措施,未列入附件A的现有措施也可按与未来措施相同的条件接受审查。
2、规定了“DST或相关类似措施”的一般定义,与7月进展报告一致,该定义基于三个累积条件,包含以下措施:(1)根据基于市场的标准征税;(2)对外国和外资企业隔离;以及(3)置于所得税制度之外(因此在协定义务的范围之外)。正如第3段所规定的,除其他外,它将不包含增值税、交易税、根据税收协定被视为有效税额的预提所得税,或处理滥用现有税收标准的规则。应该指出的是,不被视为DST措施仍然可能影响金额A分配,例如通过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规则(MDSH)的运作或消除税基。
3、规定了对一项措施是否属于该定义的审查将通过MLC缔约方会议进行。缔约方会议的运作,包含其决策规则,将在公约的谈判过程中制定。
除这些条款外,MLC将包含一个明确的承诺,即不颁布任何DST或其他相关类似措施,如第38条所定义的(停止承诺)。
本次公众咨询是为了提高透明度而组织的,并与金额A的其他组成模块所采取的方法相一致,TFDE就这些条款的技术设计征询利益攸关方的意见。
该咨询文件是一份由OECD秘书处发布的工作文件。它并不反映包容性框架成员的最终观点。TFDE已经同意在不影响最终协议的基础上发布这份工作版本。因此,虽然该文件旨在说明关于停止和撤回承诺的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结构和运作,但可能会对概念框架做进一步的修改。
该咨询文件的咨询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
背景

在为更新和从根本上改革国际税收规则进行密集谈判后,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IF)的135个成员加入了2021年10月发布的《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该声明”)。该声明阐述了关于支柱一和支柱二关键组成部分的政治协议。
支柱一金额A已被制定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它为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地或消费者所在辖区引入了对大型和高利润企业部分利润的新征税权。
包容性框架已授权TFDE推进实施金额A所需的工作。特别是,TFDE负责制定MLC及其解释性声明,以及立法模板和相关注释,通过这些规则来实施金额A。
对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停止和撤销承诺构成了支柱一及其稳定国际税收制度目标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声明指出:
MLC将要求所有缔约方取消对所有公司的所有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并承诺在未来不引入此类措施。从2021年10月8日—2023年12月31日或MLC生效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不得对任何公司征收新颁布的DST或其他相关类似措施。取消现有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方式将得到适当协调。IF已经注意到一些成员报告称正在迅速讨论过渡安排。
7月进展报告进一步阐述了将纳入MLC的停止和撤销承诺框架,并为DST的定义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提供了若干要素:
除了金额A的执行条款外,MLC还将包含要求撤销所有公司的现有DST和相关类似措施的条款,并将包含这些现有措施的明确清单。MLC还将包含一项承诺,即不颁布DST或相关类似措施,前提是它们根据基于市场的标准征税,被外国和外资企业隔离,并被置于所得税制度之外(因此不属于税收协定义务的范围)。该承诺不包括滥用现有税收标准的增值税。MLC的制定将包括进一步明确DST和相关类似措施定义的工作,并规定对未来实施属于本承诺范围的措施的辖区取消金额A分配。
第37条 取消现有措施

1、自本公约对缔约方生效之日起,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公司实施附件A(须取消的现行措施清单)中所列的任何措施。
2、在附件A中列出或不列出具体措施:
a、不应视为该措施是否属于第38条第2段所述的证据;和
b、应仅为本公约的目的确定该措施的处理。
第38条 取消对征收DST和相关类似措施缔约方的金额A分配的规定

1、DST或相关类似措施,或附件A(需取消的现有措施清单)中所列的措施在以下期间生效且有效的任何缔约方:
a、不应根据[分配金额A的MLC条款]对该期间分配任何利润;以及
b、不应根据执行[分配金额A的MLC规定]的任何国内法律规定对该期间征税。
2、就本条而言,“DST或相关类似措施”一词应指一缔约方征收的任何税,无论如何描述,如果它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并且没有在第3段中描述。
a、这种税的适用或征收的税额主要是根据客户或用户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的市场基础标准来确定的。
b、这种税要么:
i、根据其条款仅适用于以下人员:
(1)不是该缔约方的居民(“非居民”);或
(2)主要由该缔约方的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资企业”);或
ii、在实践中专门或几乎专门只适用于非居民或外资企业,因为适用了收入门槛,对在该缔约方缴纳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豁免,或对范围进行限制,确保提供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几乎所有居民(外资企业除外)都免于适用;以及
c、根据该缔约方的国内法,这种税不被视为所得税,或被该缔约方视为不属于该缔约方与一个或多个其他辖区之间为避免所得税双重征税而生效的任何协定(除本公约外)的范围。
3、“DST或相关类似措施”这一术语不应包含:
a、针对为避免传统的常设机构或基于实际存在(包含直接实际存在和代理人的实际存在和活动)的类似国内法联结度要求而进行的人为结构化的规则;
b、增值税(VAT)、商品和服务税(GST)、销售税或其他类似的消费税;或
c、对交易征收的一般适用税是按单位或按交易基础计算的,而不是按从价计算的。
4、如在下列情况,缔约方应被视为拥有生效且有效的DST或相关类似措施:
a、缔约方会议确定已经颁布了第2段所述的措施;并且
b、缔约方会议未确定该缔约方已撤销该措施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其对所有公司的适用。
5、第2段中“DST或相关类似措施”的定义以及根据第4段作出的任何决定应仅适用于本公约的目的。
下一步工作

1、将考虑今后不颁布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承诺形式,以及如何处理未列入附件A但被缔约方会议根据第38条第4段确定为DST和其他相关措施的措施。这包含是否将这些措施列入附件,以及如何处理在公约生效后加入缔约方的现有措施。
2、将考虑任何现有措施是否可以继续适用位于非MLC缔约方辖区UPE的MNE,以及讨论的关于未来措施承诺是否应允许适用于此类MNE。
3、将考虑是否以及如何处理次国家辖区实施的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
4、将考虑完全拒绝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适的,或者拒绝是否应在某种程度上与违规措施的规模相称(例如,在收入增加方面)。这项工作还将审查缔约方采取的措施只具有微利影响的情况。
5、目前正在开展工作,以便为这一目的定义居民。
6、正在进行定义“主要拥有”的工作,例如,按总投票或价值计算拥有超过50%。
7、正在研究是否可以进一步澄清“专门或几乎专门”的含义。
8、正在研究是否可以进一步澄清“几乎所有”的含义。
9、将考虑澄清当相关辖区没有居民提供可比商品和服务时,该条款如何适用,这使得难以评估范围限制是否确保措施适用于外资公司而非居民。
10、将考虑DST或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定义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涵盖某些措施,即使这些措施属于现有税收协定的范围。
11、将考虑扩大其他相关措施类别,以包含可能按从价计算的某些类型的交易税。
12、将考虑这一规则所引起的时间问题,例如,当一项措施在第一年适用,但缔约方会议在随后一年才就该措施的处理达成结论。
13、缔约方会议对新措施的评估程序将作为MLC谈判进程的一部分,与制定缔约方会议运作的总体规则工作一起制定。
思迈特提醒

该咨询文件是OECD IF在12月8日发布支柱一金额B规则公众咨询文件后发布的,这是支柱一的另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也该是支柱一的最后一份公众咨询文件;关于支柱二,IF在12月20日发布了《安全港和处罚救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支柱二)》以及GLoBE信息报告表GloBE规则的税收确定性公众咨询文件后,预计将以滚动方式发布关于GloBE规则的解释或征管指南,第一份征管指南将于2023年初发布。此外,还正在完成应税规则(STTR)和相关多边文书的定稿工作,以协助其实施。
DST是近年来国际公司税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OECD改革公司税规则的努力,部分原因是希望建立一个共同公司税框架,而不是一个每个辖区都有自己的DST制度;同时,DST也一直是贸易争端的中心。2019年,时任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就曾威胁要对法国产品征收关税,以回应该国的DST。最近,美国科技界领导人敦促美国总统乔-拜登政府坚持要求肯尼亚放弃其DST,作为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的条件。肯尼亚是拒绝认可2021年OECD双支柱协议的四个国家之一。
该咨询文件第38条明确规定,数字预提所得税(WHT)和数字常设机构都不是“DST或其他相关措施”。因此,拥有这些措施的辖区将不需要取消这些措施。例如阿根廷35%的数字WHT、刚果10%的视频流WHT、印度1%的数字WHT、马来西亚10%的数字WHT、巴基斯坦10%的数字WHT、秘鲁30%数字WHT、土耳其15%的数字WHT、越南2%-10%的数字WHT等等。
该咨询文件第38条还明确规定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销售税或其他类似的消费税也都不是“DST或其他相关措施”,因此这些税种也不在取消之列,但是特别提醒大家注意这些税种与DST的区别。
尽管该咨询文件中暂时没有包括取消措施的明确清单,但根据上述DST的定义,已经涵盖了许多已经出台的各辖区DST,如奥地利5%的DST、科特迪瓦3%的DST、法国3%的DST、印度2%/6%的均衡税、意大利3%的DST、肯尼亚1.5%的DST、西班牙3%的DST、突尼斯3%的DST、英国2%的DST等等(详见tpperson10月7日分享内容)。

温馨提示:点击文中蓝色下划线词句,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该咨询文件完整英文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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