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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OECD就GloBE规则的税收确定性征询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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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12-26 10: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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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ECD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目 录
1、概要
2、争议预防机制
3、争议解决机制
4、下一步工作
5、思迈特提醒
文 章 内 容
概要

2022年12月20日,OECD发布了一份关于《GloBE规则的税收确定性》的公众咨询文件(以下简称“该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的咨询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3日。选择实施支柱二GloBE规则的辖区将需要颁布国内立法以实施这些规则。这就产生了在不同辖区之间对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可能存在差异的可能性,从而也将给跨国企业(MNE)集团带来不确定性,并有可能因在不同辖区适用GloBE规则而导致双重征税。因此,OECD包容性框架(IF)正在就为MNE提供税收确定性的拟议措施寻求公众反馈。这些建议可以分为争议预防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
争议预防机制

1、合格规则状态
OECD GloBE规则立法模板已经规定,一个辖区的收入纳入规则(IIR)、低税支付规则(UTPR)和国内最低补足税(DMTT)需要“合格”,以使其在其他辖区得到认可,并适用于征收任何补足税。这将通过一个多边审查程序来实现。
2、提交给BEPS包容性框架
如果各辖区之间对GloBE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则相关辖区可以将问题提交给BEPS包容性框架予以澄清。需要注意是,这不适用于具体案例中的有关税收问题,而且纳税人的信息不能被共享。
3、扩展ICAP
该咨询文件建议可以为GloBE目的制定一个类似于OECD国际合规保障计划(ICAP)的协调计划。实施辖区可以让MNE在其用于编制信息的方法及其执行的计算准确性方面感到安心。目前,ICAP风险评估可适用于转让定价风险、常设机构风险和其他达成共识的类别。这有可能被扩展到包括与GloBE规则相关的税务风险。
4、具有约束力的确定性机制
该咨询文件提出了APA的问题以及其是否可以用来为解决GloBE问题提供具有约束力的税收确定性。该咨询文件指出APA讨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与一个共同标准,即独立交易原则相一致。因此,如果要使用APA机制,则需要有一个明确定义的共同标准。
争议解决机制

该咨询文件建议,争议解决机制的关键要素可以从《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包含的MAP条款中获得。然后对其进行调整,使之适用于GloBE争议。GloBE争议解决机制将包括以下内容:
A、如果某一辖区采取的行动可能导致GloBE规则下的非预期征税,则应允许MNE向该辖区的主管当局提出请求;
B、在合理的情况下,应允许该主管当局与其他有类似权力辖区的主管当局按照共同标准解决案件;
C、尽管有国内时间限制,但各辖区应执行主管当局间的任何协议。
1、涵盖争议的性质
GloBE规则下的任何争议解决程序的范围可宽可窄。如果采取宽泛的方法,则各辖区之间对GloBE规则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差异,都可以被纳入争议解决程序中。MNE可以在某一辖区采用不同的解释或以不同的方式适用GloBE规则的所有情况下,向该辖区的主管当局提交案件,而无论MNE是否需要适用GloBE规则
该咨询文件指出,这种做法过于宽泛,会导致提交的案件过多。因此,更有可能采取较窄的方法。它可以涵盖MNE集团需要在多个辖区根据GloBE规则适用并缴纳补足税,以使其案件符合GloBE争议解决程序条件的情况。例如,这将导致UTPR适用于任何UTPR辖区机制的所有情况,如果这些辖区对UTPR的适用存在差异。或者可以进一步缩小范围,要求MNE证明对GloBE规则的解释或适用的差异导致了MNE的双重征税。
2、争议解决机制的可用法律文书
可用法律文书有两种选择:一是依赖现有机制,如《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AAC)或税收协定;二是实施新的机制,如引入国内法或多边公约下的争议解决规定。
(1)现有机制
1)MAAC
一种选择是利用MAAC来实施争议解决程序。MAAC的主要目的是允许主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换。然而,MAAC的某些条款也允许主管当局进行磋商。
如果一家MNE认为在加入MAAC的辖区适用GloBE规则可能会产生非预期的后果,则MAAC一般可以允许就相关国内程序交换信息,并且可以允许辖区共同协商以确定与问题审查相关的程序并交换信息。
虽然MAAC下的主管当局间协议可以允许各辖区的主管当局进行磋商,但它不会为纳税人提供请求主管当局程序的权利,也不会为主管当局达成协议或执行协议提供实质性的法律依据。
该咨询文件指出,一些辖区可能会考虑将MAAC下的主管当局间协议与国内条款一起,建立一个争议解决机制。
2)现有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通常包含MAP条款,用于解决各辖区之间有关协定适用或解释的争议。一种选择是利用MAP协定条款解决GloBE争议。这是否可行将取决于具体的税收协定。以基于OECD协定范本的协定为例,该协定需要包括第25(3) 条的第二句:各缔约国主管当局也可对本协定中未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然而,使用协定条款也有一些缺点,包括:
a、相关辖区之间可能没有协定关系,在多边背景下可能存在问题。
b、第25(3)条第二句是自由裁量的,MNE集团无法利用。
c、该条款只允许解决“双重征税”的案件,这可能不包括所有非预期的后果。
(2)新的机制
2021年10月声明中包含的实施计划指出,IF成员将考虑是否应该为支柱二GloBE规则实施一项新的多边公约。这可以包括一个争议解决机制,允许MNE在某项行动导致GloBE规则的非预期征税时提出请求,由主管当局接受此类请求并解决问题。
另一个选择是在国内法中建立一个争议解决规定。这将与GloBE规则一起被引入各辖区的国内法,并可在对等的基础上适用(即只适用于所有相关辖区的国内法有相同规定的情况)。
该咨询文件指出,这可以:
(1)允许MNE在主管当局的行动导致非预期后果的情况下向该主管当局提出请求;
(2)授权主管当局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接受请求,在其自身无法找到解决方案的情况下,与其他相关主管当局展开讨论,以找到共同解决方案;
(3)授权其主管当局在另一个执行该规定的辖区收到类似请求时也进行讨论,以找到符合共同标准的共同解决方案;
(4)尽管有国内时间限制,但仍需执行达成共识的共同解决方案。
下一步工作

最后,该咨询文件指出,利益攸关方强调了在GloBE规则适用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情况下,MNE集团可能会产生的不确定性和额外成本,并呼吁建立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GloBE规则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文书,如MAAC,或通过新的机制,如新的多边公约或国内法来实施。因此,包容性框架成员将启动制定多边公约可能框架的工作,除其他外,该框架可能包括处理GloBE规则下的争议风险机制。包容性框架成员还将继续探讨该咨询文件中概述的选择可能带来的好处,以应对其可能带来的挑战。因此,包容性框架成员正在征询公众意见,来告知将要开展的工作,以进一步探索该咨询文件中概述的选择。利益攸关方可能希望解决的问题包括:
1、你是否确定了实施GloBE规则的两个(或多个)辖区可以不同方式解释或适用规则的可能情况,尽管有GloBE规则立法模板注释、未来达成共识的征管指南和多边审查程序(合格规则状态)?如果是,你能描述一下这种情况吗?
2、当两个实施辖区因对GloBE规则的不同解释或适用而对同一GloBE所得项目征收补足税时,可能会产生双重征税。你是否发现了任何情况,即使MNE集团未遭受双重征税,也应通过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GloBE规则的不同解释或适用?
3、你是否发现了其他可以探索的选择,以实现GloBE规则的税收确定性?
获得利益攸关方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将有助于包容性框架制定GloBE规则下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这项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制定一套有效的税收确定性机制,并以一致和协调的方式加以适用,确保MNE集团获得一致的结果并在出现争议时以透明、高效和公平的方式加以解决。
思迈特提醒

在12月20日同一天,OECD还同时发布了支柱二GloBE实施框架系列指南之《安全港和处罚救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支柱二)》以及GloBE信息报告表的公众咨询文件(敬请关注tpperson明日分享)。预计GloBE实施框架将由征管指南、安全港和处罚救济、GloBE信息报告表以及税收确定性等系列指南构成,OECD将在后期陆续分批发布这些指南的咨询文件或正式文件,首份GloBE征管指南将在2023年初发布,这样GloBE实施框架要到2023年上半年才能全部完成并正式发布。12月15日EU成员国已经一致同意了EU全球最低税指令,这样,英国瑞士、日本等很多其他辖区将会跟进并尽快完成国内立法,期待OECD尽早制定发布完整的支柱二GloBE实施框架,以为各辖区能在2023年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实施GloBE规则提供更进一步的实施指南。

温馨提示:点击文中蓝色下划线词句,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该咨询文件完整英文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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