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43
  • Tax100会员 28025
查看: 137|回复: 0

[一叶税舟] 对虚开发票案中是否构成坦白的抗诉

匿名  发表于 2022-12-25 00:20:05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对虚开发票案中是否构成坦白的抗诉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4 1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544&idx=1&sn=008f03734e7f070f33df566e2b6927be&chksm=8c0a13debb7d9ac89357ad895d45c3f6a8f73d915330b8da51aa51068a143a9579f326173de9#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对虚开发票案中是否构成坦白的抗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花检诉刑抗〔2020〕48号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9年6月19日、7月15日,被告人刘斌、鲁庭志先后归案,但归案后并没有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后才完全供述其罪行”,不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斌、鲁庭志为坦白,进而未采纳本院相关量刑意见,确有错误。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刘斌、鲁庭志符合坦白的“阶段性”要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字面解释”来看,“如实供述”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只要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都是可以构成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起诉至法院后认罪,由于身份转变为被告人,不能认定为坦白,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因此,坦白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刘斌、鲁庭志符合坦白的“阶段性”要求。
第二,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鲁庭志、刘斌“归案后并没有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后才完全供述其罪行”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犯罪嫌疑人”字面含义是“因被怀疑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具有犯罪嫌疑的人”,从司法角度看,“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前提,“具有犯罪嫌疑”是结果,被怀疑是建立在尚不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需要通过侦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者虽然证据确实充分,但尚未被提起公诉,还需要进行审查。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讯问鲁庭志,鲁庭志虽未交待虚开增值专用发票事实,但其在2019年7月17日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在之后的公安机关讯问、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均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刘斌在公安机关讯问中如实交待了与叶富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在“被怀疑”与鲁庭志、陶先平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后,也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第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鲁庭志、刘斌“归案后并没有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后才完全供述其罪行”与法律精神不相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举重以明轻,鲁庭志、刘斌在公安机关作出有罪供述并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接受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应当认定为坦白。(2020)皖05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本院起诉书对刘斌、鲁庭志认罪认罚予以从宽的意见,而未采纳其两人构成坦白的意见,相互矛盾。《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如实供述”从酌定从轻上升为法定情节,意在给犯罪嫌疑人搭建一个自我救赎的平台,鼓励嫌疑人如实供述,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第四,鲁庭志、刘斌关于对胡某甲、胡某乙是否涉案的供述存在反复,不属于两人构成坦白的考量范围。检察机关已对胡某甲、胡某乙等个人和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鲁庭志、刘斌对自己的犯罪供认不讳,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胡某甲、胡某乙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情况下,其两人对胡某甲、胡某乙是否涉案的供述前后存在反复,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其不属于否定其坦白的考量范围。
第五,公安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不是认定“坦白”的关键要素。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并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应当认定为坦白,但鲁庭志、刘斌不属于上述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由其自身特点,刘斌、鲁庭志、陶先平、叶富朝、被告单位马鞍山科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科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一案,涉及的账目、增值专用发票等材料多,公安机关向鲁庭志、刘斌“出示”相关账目、增值专用发票是为了让其梳理并确定出涉及的犯罪的增值税发票,并非属于“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刑终172号
抗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斌,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超峰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先锋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诚尚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会计,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立,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庭志,男,1965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科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科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经常居住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20年6月8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淑娟,安徽吐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陶先平,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马鞍山科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科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出纳,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常居住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叶富朝,男,1958年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庐江县冶父山镇金潮水泥材料经营部、庐江县冶父山镇富盛建材经营部实际负责人,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经常居住地庐江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2020年6月8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单位马鞍山科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91416680Q(1-1),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鲁凡,公司实际负责人鲁庭志。
诉讼代表人鲁庭翠,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马鞍山科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单位马鞍山科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74987734P(1-1),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金山村,法定代表人鲁庭志,公司实际负责人鲁庭志。
诉讼代表人鲁庭翠,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马鞍山科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斌,原审被告单位马鞍山科润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科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鲁庭志、陶先平、叶富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皖05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诉刑抗(2020)48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刘斌、鲁庭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婷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斌、鲁庭志及辩护人徐立、陈琦、尹淑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审判员 叶*
审判员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附:本案适用刑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23_1671898805565.jpg
回复

使用道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